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同时,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关悲剧时常发生,无不令人痛惜。本期小编将通过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宠物伤人”的相关规定。
一、法条定位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二、法条解读
01、如果饲养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以及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故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被侵权人是故意的,可以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
03、并非所有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要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赋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抗辩事由,即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那么应当如何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实体上,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诱发宠物伤人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如挑逗、刺激等诱发宠物伤人致害;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伤人,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或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程序上,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案例
2021年8月某日,佛山市南海区某小区居民陈某在小区内步行回家,途径同小区居民余某家院子时被其栓养的狗咬伤。陈某随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后多次同余某协商赔偿,但余某表示陈某被狗咬伤有可能由于陈某逗弄自家狗才导致被咬为由拒绝赔偿。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余某以陈某逗弄狗只才会被狗只咬伤作理据拒绝赔偿,但翻看小区录像陈某只是路过并没有逗弄狗,所以抗辩事由不成立,余某应该赔偿陈某疫苗注射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四、总结
对此,我们每个人应当管好自己的宠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遵守所在城市饲养动物的规范,不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还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宠物登记、防疫等措施,出门在外,要为宠物牵绳、戴嘴套,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以上为本期民法典的法条解读,通过案例向广大的读者解读民法典中有关饲养动物的法律规定,让广大的读者能够做到学法、守法、用法,提高法治意识,共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民法典》法条解读之“宠物伤人”
作者:郭刘纯佩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