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习近平主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号召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动,环境资源保护日益得到重视,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的案件随之增加,环境资源案件法院受理、审判等阶段急需规范。
一、指导案例分析
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72号指导案例:秦家学滥伐林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人员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秦家学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补植复绿,向公众赔礼道歉。
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家学于1998年承包了位于湖南省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土地坳”(地名)的山林,该林地属于公益林地。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伐其承包该林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
裁判结果: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受害人。被告人秦家学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无证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所承包、栽植并管理的树木,已经成为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无证滥伐该树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属于侵权行为。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补绿的保证金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亦可采信。
案例详细情况见:最高人民《最高法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二、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建设
202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中指出: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要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加强专门化制度建设。
根据最高院意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24日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案范围(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按照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我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案范围,为环境资源案件指明方向。
12月10日,第三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截至今年11月,29家高级法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法院共设立2149个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不仅如此,环境资源案件也逐年增加,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109544件,审结100300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26184件,审结479206件;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66623件,审结141272件;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024件,审结9706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29件,审结206件。
杨临萍介绍,审判职能归口模式广泛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已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审判庭行使,进一步完善监督指导、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目前已有28家高级法院实行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模式,浙江湖州中院、四川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探索涵盖生态修复执行的“四合一”归口模式。跨区划集中管辖及司法协作更加成熟。各地法院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不断深化司法协作机制。黄河流域9家高级法院签署框架协议,湖北、河南、陕西高院开展环丹江口水库司法协作,构建不同层级的流域司法协作机制,探索跨域环境治理。
但是对于同属环境资源领域的“双碳”案件来说,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片新蓝海,必将遇到许多法律问题,仍然需要妥善审理可能发生的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碳排放权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定义、分析和解决有很大的难度,包括协助执行法院判决、破产企业碳排放权处置在内的各种疑难法律问题。为此,国家需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在涉碳民事案件方面,要抓住民法典实施的有利契机,妥善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以及其他碳金融衍生品因买卖、质押、抵押等行为引发的合同争议,以及登记主体、交易主体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产生的合同纠纷。
因涉碳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注重相关案件审判工作,注重收集、归纳涉碳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等单位的学术合作,定期分析研判碳达峰碳中和推进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联合进行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在涉碳纠纷案件执行的协作机制方面,要加大涉碳案件异地执行协作、配合力度,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案件(或者事项)跨区域协调会商机制、强化异地执行统一协调指挥和协作、完善跨区域执行联动机制协作配合,加强与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金融监管、能源等有关碳排放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准确把握市场主体、监管机构的实践需求,适时出台文件或会议纪要,实现执行措施和手段的跨区域覆盖,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现相关事宜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从最高法指导案例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建设
作者:崔翔 张雄雄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随着习近平主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号召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动,环境资源保护日益得到重视,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的案件随之增加,环境资源案件法院受理、审判等阶段急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