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作为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联系方式的,需承担先行赔偿责任——陈文与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杜修策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基本案情
案号:(2021)京0105民初32439号
原告:陈文
被告: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被告:杜修策
关于购买空调扇的过程,陈文称,2017年8月14日下午,陈文收看央视科教频道过程中看到节目广告宣传,上面有个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后出现了中奖界面,点击进去让关注央视的公众号,进入摇一摇专区,因为微信是绑定的,直接有个人中心,在中奖界面点进去支付快递费168元直接可以购买空调扇,2017年8月24日,我方又通过中奖界面点进去以198元购买了两台空调扇。
中央电视台称,cctv健康之路是我们科教频道的公众号,原告看到的广告和购物行为是在“电视红包”app里,中央电视台从来没有发布过该广告。
中视天脉公司称,广告主、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都是广州市米薇珠宝设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陈文投诉清水河五路中通快递有关情况的答复》,载明,2018年1月2日,你到我局清水河所现场咨询,要求我局出具就投诉工单201711132799处理情况书面答复,现答复如下:2017年11月13日,我局接到你的投诉(单号201711132799),称你购买的变频空调扇为三无产品,但你无法提供经营者地址,要我局协助你前往发货地清水河五路中通快递调查处理。2017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你一同前往发货地清水河五路中通快递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取得了如下相关材料:快递业务合作协议,2017年7-11月中通返客户杜修策代收货款记录和任怀安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8年4月24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对举报深圳市康盛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事项的调查结果回复》,载明,我局接到你单号(201803300335)的举报,你举报声称深圳市康盛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一、经查实,你通过中央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摇一摇专区里面商城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德国变频空调扇,中央电视台为上述产品广告的发布者,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广告经营者,被举报人深圳市康盛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深圳地区代理商,事先对该虚假广告内容并不知情。客户提交资质及广告内容的TVM自投放平台由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并审核客户资质。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主的资料由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二、根据目前调查的结果结合你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研判,深圳市康盛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此事中为广告代理商,并无违法行为,因此对你的举报不予立案。
2018年5月25日,中视天脉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出具《关于消费者投诉广州市米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通过天脉“电视红包”APP投放商品的情况说明》,载明,中视天脉公司在2017年7月与代理商康盛创想公司签订了《电视直通车推广合作合同》,由康盛创想公司与米薇公司签订了《电视直通车推广服务合同》,现将米薇公司自投放商品广告的详细情况说明如下:米薇公司与康盛创想公司签署合同后,即自行通过我司自投放后台(网址https:e2.tvm.cn/)进行账号注册,之后由康盛创想公司对该账户进行绑定并充值,使该账户处于开通完毕状态,米薇公司即可使用注册的账户及密码进行后台登陆。登陆后米薇公司上传其营业执照及与康盛创想公司签署的合同等电子扫描件等相关材料,我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基础审核,确认匹配后将该账户设置为生效状态,此时米薇公司即可自行上传商品相关的卡券(图片)及落地页(商户推广信息页),并通过计划创建在“电视红包”APP进行投放。平台计费方式为曝光计费(卡券展现一次计费一次)和点击计费(点击卡券一次计费一次)。在米薇公司自行投放过程中,我司接到工商部门通知,有消费者对其投放的商品卡券(图片)进行了投诉,我司在第一时间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处理,并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处理投诉相关事宜,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但由于2017年10月中旬我司系统服务器宕机(系统服务器崩盘),造成后台所有商户合同、资质及卡券数据丢失,导致无法查阅到米薇公司的合同及资质。我司第一时间联系康盛创想公司,要求康盛创想公司提供与米薇公司签订的投放合同,康盛创想公司告知由于公司搬家,导致合同丢失,也无法提供合同,康盛创想公司积极联系商家米薇公司,但米薇公司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已离职,无法联系,因此均无法提供康盛创想公司与米薇公司签订的投放合同。2018年4月康盛创想公司以已经与投诉消费者取得联系,已对该投诉进行了合理的处置,同时向我提供投诉撤诉协议复印件及合同签署情况说明。
2018年11月1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陈文举报广州市米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事项的答复》,载明,根据反映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二巷34号西301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珠宝首饰销售,现场没有发现该公司有销售空调扇等电器类商品的活动,该公司作出书面声明没有在中央电视台10套上作任何销售活动,没有与中视天脉公司、康盛创想公司开展过任何形式的合作,没有签署过任何合同或文件,也没有销售过任何变频空调扇。
2018年3月30日,甲方陈文与乙方康盛创想公司、滕守钊签订撤诉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商议决定,甲方(陈文先生)同意对“中央电视台、中视天脉有限公司”的起诉进行撤销,同时乙方(深圳市康盛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给甲方的起诉费用人民币一万元整,并免费为甲方提供10篇媒体报道(价值一万元整)。2.甲方须先进行撤诉,乙方先支付人民币5000元,待法院确认撤诉成功后,乙方须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5000元。
2018年4月16日,甲方深圳市康盛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乙方陈文签订《关于支付陈文费用的协议》,因乙方(陈文)与发货人及收款人杜修策关于购买德国变频空调扇产品产生消费纠纷事宜,后与我司签订《撤诉协议》产生异议;现达成该协议《关于支付陈文费用的协议》:支付乙方(陈文)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作为撤诉费用,原2018年3月30号与甲方滕守钊签订的撤诉协议作废。乙方(陈文)收到甲方所支付费用后,乙方(陈文)所做的任何事情与我们公司无关。不得对甲方深圳市康盛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员工进行骚扰,影响工作开展;甲方不承担乙方(陈文)该事件(原撤诉协议)涉及在内任何法律责任。另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若追究甲方责任,与乙方陈文)无关;如有违约,双方均有权上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起草该协议。
陈文向本院提交中通快递邮单一份,载明,寄件人杉丽,收件人陈文,品名电子产品支持开箱验货,如客户拒签请暂放,谢谢!备注:活动领取变频空调扇两台(为国内外运费)。代收货款198元。关于168元货款的支付凭证,经陈文核实称第二笔货款为168元没有相关证据,但录音证据中有体现第二笔货款为158元。
陈文向本院提交其与杉丽(189XXXX****)的通话录音,内容为:杉丽:是陈先生吗?陈文:你哪里?杉丽:你这边是一共购买了我们家几款那个是几台空调扇。陈文:你是厂家还是中视天脉的……杉丽:那你这个款的话,现在你是这么说?你这边的话,我直接把这个,你不是有198和158一共是签收了3台对吧?陈文:这个东西,如果说,你是代表厂家,把厂家资料告诉我。如果说,光是退货,这个事情就不用说了,好吧。……中央电视台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证明目的。中视天脉公司称,陈文提供的这个客服无法确认是不是我方的客服,即使是我方客服,也向陈文提供了广告主的联系方式。
法院评析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复,中央电视台为涉案产品广告的发布者,中视天脉公司为广告经营者,故中央电视台、中视天脉公司应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中视天脉公司虽主张广告主为米薇公司,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亦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等,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答复,亦不能证明广告主即为米薇公司,故本院对中视天脉公司关于广告主为米薇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中央电视台、中视天脉公司应就消费者陈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中视天脉公司主张与陈文通过协议达成一致一节,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文最终仅与康盛创想公司达成一致,其未与中视天脉公司达成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文确属购买了三台空调扇,但根据其向本院提交的中通快递邮单、与杉丽的通话录音,其为购买货物支付的款项经核算应为198+158=356元,陈文虽主张其中一笔为168元,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其亦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录音证据中有体现第二笔货款为158元,本院对该笔货款为158元予以采信。鉴于陈文确属购买了涉案货物,而中视天脉公司、中央电视台未就陈文支付货款提供相应反证,本院对陈文主张的支付情况予以采信,但数额应为356元。陈文支付货款后,所得货物与广告货物不一致,中视天脉公司、中央电视台应退还356元并支付356元×3=1068元的赔偿款。
关于陈文要求杜修策承担责任一节,陈文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杜修策为涉案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亦未证明杜修策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或经营者,本院对陈文要求杜修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陈文要求中视天脉公司、中央电视台、杜修策赔偿其律师费14000元,复印刻盘、照片冲洗费163元一节,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中视天脉公司、杜修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被告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文购货款项356元;
二、被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被告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文赔偿款1068元;
三、驳回原告陈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央视作为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联系方式的,需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作者:姜凌霞来源:星娱乐法

央视作为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联系方式的,需承担先行赔偿责任——陈文与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杜修策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