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鳟被列为三文鱼?不要拉着三文鱼掉价,又侮辱了虹鳟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8月10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将此前一直备受争议的虹鳟鱼归为“三文鱼”一类,再次引发公众热议。

8月10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将此前一直备受争议的虹鳟鱼归为“三文鱼”一类,再次引发公众热议。
此前,央视财经发布微博称,国内市场上三分之一的三文鱼均出自青海省共和县龙羊峡水库。一听说这个消息,三文鱼爱好者就坐不住了,敢情吃得都是包装成“淡水三文鱼”的虹鳟鱼?其实虹鳟鱼作为鲑科太平洋鲑属的一种冷水性塘养鱼类,本身营养丰富,除了脂肪酸外,其本身含有的蛋白质和各类维生素矿物质与三文鱼的差别并不大。但问题主要在于我们俗称的三文鱼一般指鲑属的大西洋鲑鱼,是海水鱼,最常见的吃法就是生食。但是虹鳟鱼等淡水鱼却不适合生食,其本身携带的寄生虫更大概率将人作为终末寄主或危害人的健康。那么如果两者都能被称为“三文鱼”,普通群众是否更难以分辨?商家是否更能明目张胆地用低价的虹鳟鱼冒充高价的大西洋鲑?

(此图来自果壳网)
回过头来看这个《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该标准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协同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上海荷裕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瑞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共同起草。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其2015年制定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中规定,标准的起草单位应该至少包括五个企业、两个科研院所。目前在协会公开发布的信息来看,也未见有科研院所参与其中。而该13家企业本身处在虹鳟鱼售卖产业链上,难免令人产生“屁股决定脑袋”的误解。且协会在团体标准持续引发热议的档口上,删除了早前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一系列有关批判虹鳟鱼冒充三文鱼的文章,更是加重了公众的怀疑。此外,该标准的公示期仅仅只有3天,也与前述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五天有较大出入。


(上图:虹鳟鱼 下图:大西洋鲑)
虽然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自称制定该标准是因为“目前生食三文鱼产品在进出口以及国内流通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规范、管理、约束和引导”,制定该标准是为解决生食三文鱼产品缺乏标准监管和约束的窘况,规范我国生食三文鱼产品标准。初心诚然可嘉,做法却难以令人接受。根据相关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并不具有强制力,但该标准被成员企业广泛采用势必会增加消费者的辨别负担,也给了水产企业应对消费者质疑的武器。团队标准应该用来规范企业自身的生产,而不是用来给商业行为做背书的。
不可否认的是,《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对于养殖使用的饲料、用水、加工要求等规定对行业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也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原料鱼产地以及种名。但令人担心的是,水产企业是否会严格执行该标准,还是只享受统一名称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那么现在公众担心的诸如该标准制定主体、程序并不规范,后续是否能够严格施行也存疑,相应的监管机构是什么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委、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该协会所在地的区质监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由此可见,市场迫切需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国家标准来规范,也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否则此类标准的实施不仅拉着三文鱼掉价,也是在侮辱虹鳟鱼,长此以往损害的是整个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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