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交易需诚信,违背原则要受惩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

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们今天要讲的仲裁案例中的张女士和李女士在房屋买卖居间交易过程中为了规避交纳居间费费尽心思,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总结该案的经验和教训,希望能给广大市民朋友敲响诚实守信的警钟。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2日,张女士与李女士通过爱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出价1,045,000.00元购买李女士的房屋,张女士须支付总房款1.5%的居间服务费和0.5%的信息咨询费和代书费等合计为2万元,并且约定本合同的签订,视为居间方完成居间服务,如果买卖双方私下交易或本合同未协商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居间合同,则买卖双方需按约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双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月14日张、李二人与爱家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合同。2016年1月18日,张、李二人就同一房屋与百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2016年1月末至2月初,上述两份合同所涉的同一房屋的产权人由李女士更名过户至张女士名下。
争议焦点
如何确认是爱家房地产公司为张女士与李女士房屋买卖行为提供的居间服务,还是百乐房地产公司为张女士与李女士房屋买卖行为提供的居间服务,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仲裁结果
张女士收到裁决10日内给付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费18,500.00元,由李女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意见
一、关于居间服务究竟由何公司提供的问题。在庭审中,张女士、李女士提交了与百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并未向仲裁庭提交收据或者凭证予以证明居间费等相关款项的发生,其仅提供与百乐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足以证实系百乐房地产公司履行的居间服务。因为百乐房地产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经营房屋买卖中介机构,不收取报酬,无偿地为张女士、李女士提供居间服务,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不符合常理,也不能令人信服。故不能认定张、李二人所称百乐房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
二、关于补充协议效力的问题。张女士、李女士系利用爱家房地产公司居间服务的成果,私下自行交易,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了更名手续,将房屋产权人由李女士过户至张女士名下。二人解除合同真正目的是规避交纳居间费,该行为导致爱家房地产公司居间服务后无法取得相应报酬,损害了爱家房地产公司的利益,故张女士与李女士及爱家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哈仲提示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张女士、李女士二人为了规避交纳居间费,恶意串通后与爱家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私下交易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所签订的合同属于绝对无效的合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诚实守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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