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构成分析及裁判要点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原料供应商,2011年8月,张某通过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熊某认识了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采购协议合同》,交纳了20万元材料保证金汇入李某个人账户。

1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原料供应商,2011年8月,张某通过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熊某认识了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采购协议合同》,交纳了20万元材料保证金汇入李某个人账户。2012年8月张某找李某履行合同时,被告知李某已离开公司,且无法联系,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经协商,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同意先垫支5万元给张某,但对剩余15万元材料保证金未作约定。随后,原告张某将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该公司继续赔偿剩余材料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化工有限公司李某作为公司原副经理与张某签订《采购协议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张某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表见代理,《采购协议合同》法律后果应由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故该公司应赔偿张某剩余15万元材料保证金损失。
2表见代理定义及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是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即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的构成
表见代理欠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因此,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至关重要。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4法院裁判要点分析
构成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最常见的法院认定因素:被代理人先前授权行为或者追认行为;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这是适用表见代理的重要前提条件;
相对人具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果法院认为相对人存在过错,表见代理制度则无适用余地。
司法实践中不以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特定关系如公司职工身份并不当然能构成相对人的“有理由相信”。前提必须是表见代理人先前存在明确的授权或能代表被代理人的身份,比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才能认定为是表见代理中的“相信有代理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