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维修暖气管道排放热水烫伤11岁少年的侵权纠纷案件,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原告小天(化名)系一名11岁在校学生,某日在中午上学的路上,因对某热力公司正在某小区维修暖气管道时临时设置的引流坑好奇,前往查看时不慎滑入引流坑中,被引流坑中存有的暖气热水烫伤后入院治疗。小天父母事后向某热力公司和某小区物业主张损失赔偿,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小天的父母将某热力公司与某小区物业一同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天的父母未充分尽到监护人职责,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某热力公司作为地下设施的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后,小天家长及某热力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小天家长提出小天系一名未成年人,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心是孩子的本性,小天之所以受伤完全是因为某热力公司未能有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所致,与小天父母是否充分尽到监护责任无关。而某热力公司则认为施工现场设置了明显的标志,且安放有围挡等防护措施,小天的受伤完全是其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所致,与热力公司无关。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针对双方的矛盾与诉求,根据双方在本案中各自存在的问题,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地下设施致人损害中的归责原则、安全措施准则、中小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一解读,引导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协商、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来解决矛盾纠纷,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进行了履行。
法官释法:本案中,小天作为一名11岁在校学生,平时在老师、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课程中应当对远离危险施工现场等安全意识具有足够的认知,但却因好奇心的驱使下擅自进入地下设施维修现场,最终导致受伤,其自身的确存在一定的过程,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某热力公司作为地下设施的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虽放置了围挡等安全措施,但不能做到危险区域的全封闭,尤其是在小区这种开放性区域,长时间现场无人监管,致使像小天这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轻易进入施工现场,最终不慎被排放的暖气管道热水烫伤,其在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等领域均存在严重漏洞,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调解促和谐,侵权纠纷获赔偿
作者:行政审判庭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维修暖气管道排放热水烫伤11岁少年的侵权纠纷案件,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