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本期将和您一同梳理有关“代理不尽责案”这一现象背后的执业违规行为。
C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2021年7月20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来,C律师不作为,没有履行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开展具体有效的工作,没有给出有参考性的建议和方案,一直只有律师助理在和委托人联系,在委托人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才开始整理欠款数据,而且整理出来的欠款数据多次错误,损害委托人权益。2021年8月8日委托人和被告取得联系,协商和解,C律师从中没有任何参与和建议。2021年8月9日委托人通过微信提出终止委托合同,2021年8月9日早上9点在J律师事务所协商退律师费,C律师以签订了风险代理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后不给退款为理由,拒绝退款。损害委托人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特此向贵协会投诉”。
被投诉人C律师以及J律所答辩称:2021年7月20日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后投诉人将款项直接扫码付至律所对公账户,2021年8月9日开具发票。为配合办理案件,律所指派了2名执业律师、一名实习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共同协助办理案件,并且各自都按照分工履行了代理职责。案件本身存在证据瑕疵,委托人自身应该整理和提供的证据未能提供,团队代理律师花了大量时间帮助其整理和提取数据。在委托人与李某某协商的过程中,团队代理律师为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咨询和意见,并且主动为其起草了《借条》模版。委托人在团队代理律师整理的流水金额基础上,与借款人签署了《借条》,落实了合法的债权原始凭证。案件尚处于证据收集和整理阶段,办案团队的律师已经完成了被告的涉诉案件检索工作、被告的身份信息调取工作,以及从上千页的转账记录中整理出欠款金额并形成电子表格提交委托人,委托人在签署了《借条》后单方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投诉人因与债务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0日委托被投诉人代为起诉,双方于2021年7月20日签订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方式为前期费用¥10000元+风险代理10%,《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第三条、第九条有关于投诉人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律师费的约定。被投诉人接受委托后,安排了主办人员L律师、L实习律师办理本案。被投诉人的办案人员通过案件检索,查询到债务人李某某个人名下有七个民事案件皆为民间借贷纠纷,已有一个终止执行的案件,考虑到李某某可能把财产已转移给江某某,被投诉人以此提出:“可以在立案时先将李某某作为被告起诉,法院受理后,需要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或申请出具调查令才可能查询到江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从而再申请追加江某某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方案。被投诉人的办案人员收到投诉人邮寄过来的纸质版银行流水,和电子版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和支付账单后,对流水和账单、明细等进行勾选和整理,制作出电子表格对转账数额进行统计。投诉人与债务人李某某取得联系后,被投诉人建议投诉人与李某某签署《借条》,之后要求李某某母亲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名。被投诉人核算得出李某某应当偿还的借款金额为2312369.12元。2021年8月3日,被投诉人前往李某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取了李某某的个人户籍信息作为起诉时的身份证据。2021年8月8日,投诉人和债务人签署了《借条》,即与债务人和解,投诉人随后表示要解除《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并要求退费。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C律师的投诉不成立。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J律所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检索了债务人的涉诉情况,调取了债务人的户籍信息,制定了诉讼方案,整理了银行流水并核算了借款金额;从以上可以看出被投诉人在积极为诉讼做准备,只是由于投诉人的原因没有成诉,因此,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代理不尽责投诉不成立。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工作过程中要保留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作出具体代理工作后要告知委托人并保留相应证明。
S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三名投诉人投诉称: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三人均通过郭某某于2020年认识S律师即被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时所在的J律所(现已注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被投诉人的授意下向郭某某支付了律师费。被投诉人办理了立案工作,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投诉人联系其中两名投诉人,称没有收到律师费,要求投诉人支付律师费,而代理工作停滞了几个月;另外一名投诉人称半年没有得到案件消息,询问联系被投诉人后才知晓已经错过案件开庭;因此投诉人要求严惩被投诉人,并要求退还案件材料,退费。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至今都没有支付律师费,被投诉人以及律所未曾委托过任何人代替收律师费。案件完成立案后,才发现律师费没有支付。郭某某与投诉人是好朋友,郭某某曾经是J律所的业务员(没有参与社保和合同),只有提成。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间,三名投诉人与J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指定被投诉人作为代理人;三名投诉人分别在对应的时间向郭某某微信转账了相应款项。三名投诉人认为郭某某是J律所的工作人员,三名投诉人是在J律所与郭某某谈的案件;被投诉人表示郭某某与J律所有合作关系,可以提成律师费。
被投诉人并没有任何案件材料,对案情并不知晓。三个投诉人的起诉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被投诉人既没有起草,也没有看过,立案工作是由其他人完成的。对三个案件办理的进展,被投诉人也不清楚。
另查明J律所有三名合伙人,被投诉人为负责人。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S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S律师在律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在办理了法院立案手续后,因与郭某某的纠纷,对委托人以及委托案件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是不负责任的,也违反了律师行业纪律。同时S律师也没有意识到律所聘请社会人员招揽案源并给予提成也违反了律师行业纪律。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建立业务档案,收费方式要规范,拓展案源方式要符合规定。
以案为鉴,以案明纪,
方可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代理不尽责案
作者:京师豫见律师事务所来源:京师豫见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