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最多的是工程款----钱的问题。同样与钱相关的发包人质量索赔案件也比比皆是,当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涉及实际施工人时,关乎着实际施工人能否足额收到工程款以及收到工程款后能否守住“钱袋子”。本文,笔者即以实际施工人的立场、角度,谈谈在发包人、承包人就质量缺陷索赔时,实际施工人如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以及如何应对、降低该风险。
一、实际施工人承担质量责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当承包单位因出借、转让资质或违法转、分包, 出现质量问题时,出借、转让资质、违法转、分包的单位与借用资质、接收转、分包的单位、个人(即“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7 条也对因出借资质造成质量问题,规定由出借方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过程中,该连带责任如何承担?什么情况下承担?是否必要承担?基于此,笔者根据实务经验、法院既往判例结合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就实际施工人的质量责任承担问题予以如下阐述。
二、不同施工阶段中的质量责任承担
(一)、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质量缺陷责任,实际施工人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因此,当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验收时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合同相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该瑕疵施工是实际施工人直接施工造成的,则承包人亦会就此层层下达,最终由实际施工人进行整改、返工。如实际施工人未予整改,则发包人有权就整改的工程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或起诉主张质量索赔(违约)。显而易见,如实际施工人未予整改、返工,或无法整改、返工的情况下,最终实际施工人也将面临不能足额收取工程款,以及需赔偿发、承包方损失的问题。
【参考案例】:刘小华与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 5773 号
裁判观点:刘小华的施工内容为房屋基础、主体结构等整体工程,并非仅提供劳务分包作业,认定刘小华系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并认为刘小华作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对于案涉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遂最终判决刘小华承担施工单位生效判决中应支付的全部修复费用。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发包人要求停工,实际施工人撤场后,发包人有权起诉承包人进行索赔。即便发包人未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主张质量索赔,但承包人因此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承包人可据此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法院审理过程中亦会根据施工质量的原因、过错程度等综合考量,如工程质量问题确系因实际施工人不规范施工、未按设计图施工等原因造成,则最终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会转嫁至实际施工人。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是否仍要承担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合理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详见下表:
工程项目名称 | 年限 |
基础设施、 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 |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外墙防渗漏 | 5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 | 2个采暖期/供冷期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 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 | 合同约定 |
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虽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合同主要义务基本已经完成,但相应的,保修期亦开始起算。该期间引发的上述质量问题,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未履行保修责任的,若发、承包人主张由此造成的修复费用,实际施工人需承担支付责任,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修复费用等。
【参考案例】: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原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 5769 号
裁判观点:工程验收合格,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市政公司中标后未按工程设计、施工要求完成施工,且违法转包给神沟公司, 市政公司存在过错。亦因实际施工人神沟公司严重背离设计及规范要求,给华锦公司造成损失。故原审判决市政公司与神沟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就质量缺陷主张索赔时,受理法院往往会对工程的竣工时间、工程质量的原因是否与施工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质量问题是否在保修期内先进行审查,如仍在合理使用寿命范围内,且质量原因确系因实际施工人未按照施工规范、设计规范等原因造成,则实际施工人将承担赔偿责任。若发包人一并将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起诉至法院,则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实际施工人最终实际承担多少赔偿, 因牵扯到其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过错比例以及案件的执行等问题,故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其内部间的追偿问题本文暂不详尽说明。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如何承担质量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后, 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建筑物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单位仍要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承担质量责任。”
因此,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赔偿,法院往往不予支持,仅在特定情况下,即“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方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梁正伦、福泉市永达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黔 27 民终 2133 号
裁判观点:虽永达公司、鑫兰公司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但承包方及实际施工人仍应就该工程在质保期限内承担质量担保义务。经鉴定,实际施工人梁正伦施工的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加之梁正伦借用中林公司的名义与永达公司、鑫兰公司签订合同,故判决由中林公司、梁正伦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费用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时,可推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以此引发质量问题,法院一般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验收之日,继而进一步认定涉案工程的保修期。在此情况下,如“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承包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质量问题系实际施工人施工造成,则法院将根据过错大小判决赔偿比例。若发包人一并起诉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实践建议
(一)签订合同时:实际施工人需对施工范围予以约定明晰,以此在纠纷发生时,可区分质量工程的施工范围;同时可在合同条款中就质量责任承担的情形予以约定,例发包人、承包人提供材料不合格引发的质量问题与实际施工人无关等条款;
(二)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需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其次,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发、承包人瑕疵要求时,例如设计图有缺陷、发、承包人要求的施工方案不合理、或发、承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不合格仍要求使用等, 实际施工人一定要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
(三)发、承包人要求整改时:如实际施工人收到了发、承包人要求整改、返工的书面通知,建议实际施工人积极予以整改,以免影响工程款的进度支付和后续结算,避免引发争讼;
(四)工程已经验收、擅自使用后:对工程分部分项验收、整体竣工验收以及业主实际使用工程的证据、材料留存好,以备不时之需,进而降低承担质量责任的风险。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生命,建筑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施工质量合格。以上即是笔者就实际施工人在面对发、承包人对质量缺陷索赔时,就质量责任的承担予以分析、整理及相关建议,不足之处,望予以指摘、斧正。
引文:本文参考案例均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