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

来源:龙山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打击拒执犯罪事关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事关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打击拒执犯罪事关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事关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与瞿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湘西州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吴某某给瞿某某支付200万余元,2018年4月2日判决生效。经瞿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对吴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经查,吴某某的银行卡在判决生效后至2022年期间存在大量资金流水,在强制执行期间其偿还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约111万余元,并多次偿还其他债务,数额较大;存在多次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龙山县人民法院将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4月30日吴某某自动到案。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公民要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规避、妨害、抗拒执行的行为将会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吴某某偿还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约111万余元,并多次偿还其他债务,完全有履行能力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隐瞒收入所得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令高某某偿还欠款及违约金共计3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分别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及龙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高某某收到执行文书后不履行支付义务,且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023年3月12日高某某将其注册经营的畅临阁茶楼转让给第三人并获利12万元,所得并未向法院报告或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另查,2020年1月至2024年11月,高某某所使用的微信消费巨大,期间支出金额为138.2万元,收入金额为107.32万元。2024年11月27日高某某被抓获到案,同年12月2日其亲友代为支付所欠钱款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某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量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具有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加大拒执案件的打击力度,既能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又能有效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收到执行文书后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导致法院无法发现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从而终结执行,达到其规避执行的目的,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在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下其亲友自愿支付高某某所欠欠款,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龙山县人民法院网
文字:王雨飞、徐敦锟
初审:彭 华
复审:田代飞
终审:向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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