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一篇《疫情之下,第一个彻底归零的行业》文章之后,阳春白雪的民宿在大家宅在家里更加期待诗和远方的时候吸引了行业内外的极多关注,相信作者并无恶意,甚至是为这个行业鼓与呼,但却引起了业内人士的诸多不解和愤懑。
全球文旅住宿大产业博览会组委会主席李辉就称“不切实际的卖惨,这样消极负面的引导大众,我非常担心。”作为对民宿有较多关注与研究的律师,笔者也认为作者言过其实了,民宿目前虽然门可罗雀或者干脆就被政府责令闭门谢客,但绝对不会是第一个归零的行业,并不是其文中所称房租将压垮民宿行业。毕竟,民宿的房租成本对其整个成本而言微乎其微。
笔者更加赞同李辉主席关于“复苏之后,必然是文旅住宿反弹性消费狂潮”、“真正优秀的品牌都在‘危’中寻‘机’”、“ 真正的强者都是在危机中崛起”的观点。但是,这就需要民宿从业者和政府相关部门“同气连枝” 更好的滋养和发展民宿行业并“共盼春来”,以待“辽河雪融,富山花开”之时均能笑逐颜开。
疫情时期,笔者建议民宿从业者可以做好如下工作:
| 1 | 加强学习、苦练内功; |
| 2 | 专注精力、提升品质; |
| 3 | 做好营销、打造品牌; |
| 4 | 投入心思、深挖内涵; |
| 5 | 联通行业、取长补短; |
| 6 | 加强自律、推进共治; |
| 7 | 研究政策、完善合规。 |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则应在组织抗疫之余,研究和强化下一步的政策供给与合规管理,而该方面的内容,可详见笔者于2018年中下旬调研并完成的《关于促进民宿业创新与合规发展的建议》,该建议的主要观点也曾被北京市人大代表作为议案提交2019年的北京人代会。
另外,是不得不提的是北京市关于民宿管理地方法规制定的问题。我国《旅游法》第46条已经明确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且如门头沟区等北京市辖区县正下大力气发展民宿产业,在此前提下,北京市的民宿管理办法却迟迟没有出台;同时,《北京市旅游条例》第59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分别制定城区民宿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却将北京市的立法权又授权给了下级部门。就此,笔者再次建议北京市应该直接并尽快制定管理办法。

民宿作为旅游业中的一种新型模式,既能深度推进旅游业发展并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又能充分利用并保护好特色的生态优势使其转化成为习总书记提出的“金山银山”的优质条件,更能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创新创业、就业致富,实现文化传承以及满足个性化、体验式旅游的市场需求。
一、北京发展民宿的好处
北京将民宿分为城区民宿和乡村民宿。在北京有33家分布在东城和西城的传统四合院经过评定后被认定为“北京人家”获得了经营资质,除此外,绝大部分城区民宿与乡村民宿处于无照经营状态①。
即便在这种不利局面下,我们却看到了北京民宿之于北京的诸多好处:
(一)吸纳游客,发展北京旅游经济
北京的胡同文化、四合院文化、古村落文化、运河文化等,深深吸引境内外的游客,而城区民宿与乡村民宿是这种文化的载体,并且能够留得住游客进行深度游。据悉,北京四合院现存4000多所,其中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1000多所,目前东、西两城区挂牌保护的四合院数量共658处,若条件允许均可成为“北京人家”。可见,北京既有存量,也有增量。
(二)消费升级,促进生活性的服务
1、原有的标准化住宿产品已经不能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个性化、体验性的民宿产品更迎合他们的喜好。北京民宿通过为旅游者提供独立的生活处所使旅游者可以享受京味人文、自然景观、生活方式,并可使其融入北京生活,提升和扩大了生活性服务消费新需求。
2、发展和支持民宿,是整改、提升低质农家乐等的手段和需要。
(三)活化古都,实现原真性的保护
无论是四合院,还是被列入北京市旅游开发计划的京郊24个传统村落,若能通过合理的开发并挖掘出旅游潜力,均可以达到很好保护和传承的目的。
(四)保护非遗,充分挖掘民间文艺
民宿能够利用四合院、古村落所特有的居住与生活环境,展示古都风貌和历史传统,也必将是非遗、民间文艺等的最好的传承载体,可以在其场所摆卖、演艺等。
(五)响应号召,坚决不移维护核心
习总书记提出乡村振兴、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振、精准扶贫等战略和部署,通过发展民宿,可以很好的振兴乡村,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同时,也能够通过乡村民宿的方式进行精准扶贫,促进三农可持续发展;另外,也能够形成合力,协同的发展京津冀,民宿将是推动北京旅游业纵深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服务首都功能疏解、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推进城乡一体化和京津冀协同的核心载体。
二、北京民宿发展的不足
(一)缺少立法,已有规定层级太低
我国《旅游法》第46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直接将民宿规制的有关立法权限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此,北京市应该直接制定管理办法。但是,根据《北京市旅游条例》第59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分别制定城区民宿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的规定,北京又将城区民宿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的制定权授权给了“有关行政部门”。再如,《北京市旅游条例》第58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委托,以成员自有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从事民宿经营。”的规定似乎并不支持自然人个体、外来的成员在乡村民宿中独自运营。
(二)缺乏科学规划,政策扶持不力
由于缺少立法,北京也往往采取高压态势,导致北京的民宿业缺乏科学规划,政策扶持也不力。
(三)管理粗暴,监管主体各自为战
由于民宿业涉及土地、房管、旅游、公安、交通、工商、卫生与食药、消防、环保等多个方面,缺少法律规范层面上的协调和统一,各监管主体往往一禁了之,更不可能主动地形成完善的联合机制,就会导致对民宿业的监管处在一管就死、放之则乱的局面,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或不应有的后果。
三、北京民宿的发展建议
建议在我国民宿业的市场规制方面做出如下改善:
(一)加强民宿研究,推进立法工作
尽快制定完成并出台北京市级的《民宿管理办法》,尽快解决民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相关问题;立法时,建议由文化和旅游委牵头,联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住建等部门共同参与到立法中,以便解决立法后各部门执法中的衔接不畅与多头执法等问题,也便于为完善准入与行业标准打好基础。
(二)做好科学规划,加大政策扶持
1.应客观评估民宿发展的合适地区和集聚区,并结合“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农村环境整治”等涉农工作形成目标明确、布局合理、定位科学、特色鲜明的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以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2.应出台扶持政策或结合《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落实投融资担保、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准入条件,确定行业标准
1.对民宿业进行市场规制,首要的是对其进行法律上的界定,而后需要完善准入条件,确定民宿的申办条件、经营资格、开业条件、经营规模、发展宗旨、服务内容、特色与健康方向等。但是,这种准入条件与标准并不是一味的要降低以往的要求,而是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予以完善以及适当。
2.民宿作为一种与社会旅馆、星级饭店并列的住宿业态,并不是非标准住宿化,其特色并不能掩盖其可被标准化。就此,北京应结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规定以界定和出台可操作性的北京民宿行业标准,把民宿纳入行业标准体系,对符合要求的民宿发放并维持其资格,否则不予发放和维持,藉此保障标准被普遍遵守,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标准化方面。
(四)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服务设施
首先,需要北京市政府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民宿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形成联动机制,建立重大事项统一决策制度,定期协商解决民宿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其次,需要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大对民宿发展区域的旅游交通、便民设施、生活设施等建设资金的投入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设施建设力度。再次,需要促进全域旅游,使民宿和其他旅游项目形成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局面。
(五)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共治
1. 我们应重视并加强民宿业行业自律的规制作用。首先,应为民宿业的经营者提供成立北京民宿业协会或者加入已成立的北京城乡民宿发展促进会的便利。其次,促使民宿业发挥行业自律和商家自律精神,及时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升经营水平和行业水平。再次,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赋予民宿协会一定的监管职责,发挥行业规则的作用,建立诚信档案与奖惩机制,监管行业内成员的日常经营活动,与监管部门的监管相配合,成为法律法规空缺之处的补充。
2.推动社会共治领域,一方面需要注重发挥游客、民众、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现民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后,可以向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相关政府部门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建立社区自治制度的形式实现共治。即,赋予居委会、村委会对民宿设立、创新、发展的发言权、参与权。
综上所述,民宿丰富了旅游产品品类,促进了旅游消费升级和旅游供给侧改革,对于当代城乡互动发展、城乡活化、文化自信等方面具有深远的意义,需要政府以市场规制的理念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民宿经营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注释:
①《深度分析 |你知道吗?很多民宿都处在灰色运营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