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是指搭便车、顺路车、拼车的意思。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一般是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倡导同路的朋友搭乘一辆车出行,不仅可以增进友情和为交通减压,还可以降低出行成本并为环境保护加分。
搭顺风车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认定应一般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既要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要注重对车主或驾驶员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关于好意同乘,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方面,搭便车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另一方面,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
那么现实生活中,如果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各方责任如何认定?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作简要分析,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欢迎小伙伴们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案情简介】
原告:黄炳钊(免费搭车人)。
被告:禤敏聪(肇事司机)。
被告:黄惠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
2014年4月28日3时15分,禤敏聪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的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黄惠明)搭载黄炳钊、黄惠明、巢某、朱某甲文沿G105线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G105线2476KM+670M从化市良口镇米埔路段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车辆翻侧,致使禤敏聪、黄炳钊、黄惠明、巢某、朱某甲文受伤,路面设施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取证,从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禤敏聪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过错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由禤敏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炳钊、黄惠明、巢某、朱某甲文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从化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先后多次手术治疗,神志模糊,出现精神异常症状,病情危重,医疗费用较高,截止至2014年6月20日已经产生医疗费244931元。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该部分医疗费,本院认定由原告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80%的民事责任,并出具(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禤敏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炳钊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6月20日的医疗费137944.8元;二、被告黄惠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炳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继续住院至2014年7月14日出院,但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13日、2014年10月5日至2014年10月8日又分别住院。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号为(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33号,本院认定原告在该案中医药费为34558.26元(总医疗费279489.26元减去已判处的244931元),误工费2758.75元,原告住院共51天,按照19744元/年进行计算,护理费4080元(80元/天×5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100元/天×51天),交通费酌情600元、营养费酌情1500元,总经济损失费用合计48597.01元,并认定由原告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80%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禤敏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二、即被告人禤敏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8877.61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炳钊。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惠明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炳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上述两份判决书生效后,禤敏聪、黄惠明均未履行赔偿义务。
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七级伤残各一项,十级伤残二项。
再查明:原告于1973年2月24日出生,其父亲黄某庚(1948年10月15日出生),母亲朱某乙(1949年9月29日出生),妻子陈某,长子黄某乙刚(1997年12月26日出生),次子黄某丙云(2000年8月23日出生),其本人有两个弟弟黄某丁和黄某戊,妹妹黄某己。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从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禤敏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导致事故的原因是禤敏聪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原告黄炳钊作为一成年人,完全能够识别醉酒之人与无饮酒之人的区别。原告黄炳钊乘坐没有驾驶证且醉酒的人驾驶的车辆,其本人安全防患意识不够,该乘坐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其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
综上,对原告的损失255654.54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51130.91元,由侵权人赔偿204523.63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禤敏聪无证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是造成原告受伤害的直接侵权人,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惠明作为车主,将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交由无驾驶证且醉酒的人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对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禤敏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4523.63元给原告黄炳钊;
二、被告黄惠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炳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主席令第47号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7号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炳钊与禤敏聪、黄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
搭乘顺风车时发生事故,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搭顺风车是指搭便车、顺路车、拼车的意思。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一般是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