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45问(20)热点答疑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问题39:桩基是否可以专业分包?某幕墙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并将吊篮租赁业务一并分包给劳务公司,请问是违法分包吗? 答:桩基础可以专业分包。
问题39:桩基是否可以专业分包?某幕墙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并将吊篮租赁业务一并分包给劳务公司,请问是违法分包吗?
答:桩基础可以专业分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桩基础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下的分项工程。《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由此可知,分项工程可以分包。根据《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第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除外,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相关规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属于不同的分部工程。可见,桩基础不是主体结构。因此,桩基础可以专业分包。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将吊篮租赁一并分包给施工劳务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9条第7项规定: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幕墙工程专业用的建筑吊篮是高处作业吊篮,其使用、安装等均需满足《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的相关规定,属于幕墙工程专业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非一般的劳务作业小型机具,应当由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单位自行租赁。因此,将吊篮租赁一并分包给施工劳务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问题40:某工程A公司为总承包,将其中部分单体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B,由B公司授权委托给自然人C,C又将各分项中的某项分包给自然人D。施工过程中,A按合同向C支付进度款,C向A提供由B盖章的收款收据,工程结束后,A与C进行结算,产生纠纷。D的工人找C索要工程款,C以未结算完为由拖欠,后政府劳动部门介入调解:由A按照没有争议部分的尾款支付给C,C提供B公司的收款收据,其余部分由B与A诉讼解决。请问此种解决方式妥当吗?正确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答:

本案法律关系图
妥当。本案的法律关系请见上图。A与B是违法分包法律关系。因B劳务派遣单位不是施工劳务企业,不具有施工劳务承包资质,A将部分劳务分包给B属于违法分包。B与C属于委托授权关系。C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均由B承担。因此,C与A间的进度款支付、收据提供以及结算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均由B承担,C与D间的分项工程劳务分包(违法行为)、工程款收付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由B承担。因B不具有施工劳务承包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可知,A与B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B与D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亦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B有权请求A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D有权就分项工程劳务部分要求B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政府劳动部门就A、B双方没有争议的工程结算部分,要求A、B(授权C)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就有争议的工程结算部分由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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