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他们可以杀人不偿命?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导 读 “小小少年,很少烦恼, 眼望四周阳光照。 小小少年,很少烦恼, 但愿永远这样好。 …… 小小少年,很少烦恼, 无忧无虑乐陶陶。
导 读
“小小少年,很少烦恼,
眼望四周阳光照。
小小少年,很少烦恼,
但愿永远这样好。
……
小小少年,很少烦恼,
无忧无虑乐陶陶。
但有一天,风波突起,
忧虑烦恼都到了……”
这是上个世纪70年代德国电影《英俊少年》的主题曲(法纳君暴露年龄了),唱出了少年时代无忧无虑的明媚。
然而,不是所有少年时光都是充满希望和阳光。电影《十七岁的单车》,讲诉了一个因爱生恨最终走向犯罪的故事。虽然这是一部电影,但是生活中少年犯罪却并不鲜见。
少年弑师、高三学生投放春药、13岁男孩强奸杀害18岁女生并将其毁容、10岁女童将邻居家2岁小孩从高楼抛下……
这些“熊孩子”们的行为已经突破了大众的忍耐底线。但是他们最终没有受到审判,原因只有一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近日,网络疯传的“抢手机 13岁少年火烧陌路女教师”的新闻,则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对于“刑责降龄”的关注与讨论。
面对层出不穷的“低龄重罪”,我们的刑法将何去何从?
法纳说法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责任能力,但实际上具体的个人何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因人而异的。为维护法之安定性,避免对各个具体的人进行考察,就需统一确定一个年龄,认为凡是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就具有责任能力,这个年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达到这个年龄的人,就是刑事未成年人。
这些刑法规定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无责任能力是一种不能反证的推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一律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即13岁的人也可能具有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可以说是一种法律推定。
受到一国地理气候条件,儿童发育状况、教育发展水平以及刑事政策观点的影响,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尽相同。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法纳君归纳如下图:

外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德国刑法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岁的,无责任能力。”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
而实际上,意大利、奥地利等国也都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14岁。当然这个年龄起点具体案件中并非简单的排除,并不将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论述,一般是在讨论无责任能力的问题时,援引当事人未成年的事实进行论证。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院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则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既然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如此低龄化,那我国刑法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者就此问题已是争论不休。其中修法派曾非常吸引人眼球。
修法派学者认为:刑责年龄不降低,不但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反而会让未成年人滋生错误观念——自己即使实施犯罪行为,也不会受到刑罚处罚,继而更肆意地放任自己的行为。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首部刑法颁布至今已30多年,“不到十四岁免于刑责”的规定人所周知。法律规定30多年不变,但儿童的成长物质条件及社会环境,和过去已有天壤之别。有专门的研究机构进行了测算,现在小朋友的发育比20年前提前了2到3年。根据营养学家的分析,当下的孩子在12周岁时就已进入心智成熟的转型期。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认知能力,已呈现明显的早熟趋势。
近年来的未成年暴力犯罪案例说明,实施者对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修法派建议,刑责降龄,可以降低到12周岁。降低的目的是震慑,至于犯罪行为如何惩罚,是否从轻,则是量刑该考虑的因素。最高检观点:目前“降龄”条件不成熟。
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刑责降龄”的舆论风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及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了审慎的态度,并认为就此修法的可能性不大。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针对“刑责降龄”予以了正面回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曾公开表示,总体来看,目前“刑责降龄”的条件不成熟,“一味强调打击,更容易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
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从刑事政策的观点来看,对未满14岁的人科处刑罚会对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恶劣的影响,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配套措施
一、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第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后者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刑法规定了16岁以上及部分14到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法,对其他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事件处理则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可以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
目前收容教养制度仍旧在惩治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作用,但要求废止该制度的呼声却越来越高。因为,收容教养制度在弥补刑法漏洞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不明确,也存在许多问题。一则因为收容教养的作出主体为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要求,此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应由司法机关作出。二是收容教养的内容目前劳动色彩浓厚,限制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利于其未来适应社会。
二、社区矫正制度
严格说来,社区矫正并非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设。作为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的一项刑法执行手段,他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根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街道、社工等部门进行合作。社区矫正的理念在于通过社区改造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融入社会,但受司法资源的限制,实践中遇到困境。
域外的少年法院与社区矫正制度
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成立第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起,我国少年法庭的发展已经过了31年的春秋,取得不少成绩,但仍处于探索阶段。美国、德国、日本、台湾等地都建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司法制度。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因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以及社会重视程度,领先于许多国家。
1、少年法院制度
1899年,伊利诺州建立了美国第一次少年法院。此后五十一年,星星之火燎原,每个州都设置了少年法院。少年法院的审查范围一般包括少年故意犯罪行为、过失行为,同时还涉及收养、父母权利终止以及监护人确定等案件。因少年法院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预防少年犯罪的发生,少年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约束那些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少年犯罪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美国警方对未成年人的处理有三种:(1)自行处理后释放;(2)向少年法庭起诉;(3)交给普通刑事法庭审理。据统计,每500个被捕少年约69%被移送少年法院;约28%被释放;2%转至福利机构;1%转至其他警察部门。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的州不一样,但在适用普通法规则的州中,7岁至14岁为相对辩护理由。即14岁以上是刑事责任人,而低于14岁则被默认“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7至14岁的被告有责任能力,就不能作为辩护理由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用另一种更通俗的说法,这就是“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在少年法庭的审理结果中,7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是以非监禁方式处理,主要形式是缓刑、罚款、赔偿、心理治疗、交付寄养家庭或亲属、安置于团体之家、送心理医院以及其他处理方式。法官甚至可以判令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或同住人员履行某种行为,如,命令父母陪伴咨询、参与物质依赖治疗计划、为未成年人支付庭审费用或咨询费用、(女未成年人的)男朋友搬出家门等等。
如果法官认为该未成年人还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新的严重危害,就有可能将其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如训练学校(State Training school)、青少年改造中心等。被监禁的未成年人,大都是危害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如犯下了杀人、强奸、抢劫、贩毒等罪行。
需要注意的是,少年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其父母也要受到审判。尤其是7岁以下的儿童触法,不为犯罪,不受任何处罚,而该儿童的父母却必须为自己7岁以下的孩子的过错而受法律的惩戒。
2、社区矫正制度
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非常完善,对中国有借鉴意义。其基本做法是将大量轻微犯罪的罪犯通过社区矫正进行改造。有别于我国的刑罚执行主要依靠监禁,美国的社区矫正在刑罚中占据主导地位。为应对庞大的社区矫正案件,美国构建了相当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在联邦层面,有法务部及监狱局之下专门从事执行的官方管理机构。在社会层面,民间也成立了许多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内容的组织,这得益于美国社会强大自我管理能力。在矫正的形式上,美国发展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矫正项目,比如养育之家、社区毒品矫治项目、居住方案、重归社会方案等。这些项目的展开,需要大量人力的参与,美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在此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全美每年有约30 万到50 万的公民自愿参与社区矫正,分布在2000 到3000个司法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形成了结构合理的社区矫正队伍,保证了对社区矫正罪犯监督和矫正的质量,对罪犯的回归社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推动了美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
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单纯是一个犯罪学的问题。
一个人的年龄、天赋、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环境等决定了他意志的形成,而立法则体现的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行为容忍标准。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确实应以自由意志为考察核心,但也需考量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立法与社会生活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
到底惩戒为主,还是教育为主,其实最终的目的仍然是有效的降低和抑制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修改,法纳君认为,应当最为谨慎的对待。因为“少年强则中国强”这不是一句口号,更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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