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没有硬性规则,讨论较多,争议也较大。本文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力图晰清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规则,供读者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案例
1.可得利益损失的界定——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确立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因此,虽然当事人约定并实际适用了约定损害赔偿,在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对超出约定损害赔偿的部分予以支持,(略)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略)。根据该规定,违约损失赔偿以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可得利益,该可得利益损失须具有确定性,假定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违约损失赔偿的对象。企业经营利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状况和数额均具有不确定性。此外,数源公司如果要在未来获得经营利润,不能仅靠租赁合同的继续有效,还需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等成本。数源公司要求三维公司赔偿其全部经营利润亏损,将使数源公司在不需要继续投入任何经营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经营利润,超出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和三维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综上,数源公司要求三维公司按照审核报告确定的其承租经营期间的利润亏损额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三维公司要求不承担该损失赔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三维公司按照其违约责任比例,赔偿数源公司上述亏损,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67号
来源:一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xhz/。
2.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可预见规则——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关于棉花亏吨损失的赔偿问题。(略)
关于质量减等损失的赔偿问题。(略)原审判决认定亚坤公司存在资金损失是正确的,但确认赔偿范围的标准不当。本案合同签订的2004年1月份,恰逢国内棉花市场价格飞涨,但到了2004年5、6月份以后,棉花市场价格回落,此期间每吨相差5000~6000元。亚坤公司在2004年6月份以后转售的棉花,即使质量等级不变,也必然会出现因市场行情所致的收益损失。原审判决认定的亚坤公司本金损失6659358.11元不仅包括了棉花减等的差价损失,亦包括在此期间因市场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收益损失。该部分收益损失显属市场风险造成的,非为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亦非康瑞公司过错所致。因康瑞公司与该部分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康瑞公司不应承担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亚坤公司的收益损失。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总第121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以下观点均来自于:宋晓明《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就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
1.可得利益损失的界定
虽然《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但审判实践中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却多种多样,裁判结果也有悬殊。我们认为,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通常而言,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
2.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量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类型,例如守约方是生产企业,那么通常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生产利润损失,而不应预见到转售利润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该规则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通常而言,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标的物毁损的残余价值、本应支付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守约方本应缴纳的税收等。
4.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减损规则
减损规则。即《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该规则的核心是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问题。减损措施应当是守约方根据当时的情境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过高的措施。
5.可得利益赔偿的损失的计算公式
基于以上三个规则,可得利益赔偿的损失的计算公式基本是: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一不可预见的损失一扩大的损失一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一必要的成本。
6.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到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违约方应当负担守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有利益的举证责任。守约方应当负担其所受到的可得利益损失总的数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至于不可预见的损失,则可以由守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7.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在存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的场合、因违约导致人身伤害、死亡及精神损害场合以及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场合,则不应当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规则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本期导读: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没有硬性规则,讨论较多,争议也较大。本文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力图晰清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规则,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