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自2020年1月底开始,新冠疫情开始肆虐全球,严重影响了世界经济法律关系正常运转,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基础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受其影响特别严重。为了控制病毒传播,我国实行了疫情防控政策,居家办公成为很多劳动者的被迫选择。在疫情防控政策下,工资如何计算发放成为当下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众多矛盾中的主要矛盾,用工单位对于工资如何发放,发放多少成为面临和必须面对的法律风险。
封控期间劳动者工资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及国家防疫政策的规定,在封控期间劳动者工资计算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在防控期间劳动者根据用工单位安排,居家进行远程网络办公的,此期间劳动者工资应该按照用工单位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用工单位薪酬管理制度规定以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工资数额发放。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因为疫情防控在家或外地,无法通过远程办公方式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该部分劳动者居家防控期间安排为法定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的轮休,无需支付被轮休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此期间劳动者工资应该按照用工单位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用工单位薪酬管理制度规定以员工正常上班的工资数额发放。但是要注意,只能用于调休休息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调休,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用工单位安排调休的,应该通知劳动者调休期间。此期间劳动者工资应该按照用工单位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用工单位薪酬管理制度规定以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工资数额发放。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安排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在企业以外地方且不能远程工作的劳动者在封控期间休年休假。用工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在此期间休年休假的,应该就休年休假天数通知劳动者。此期间劳动者工资应该按照用工单位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用工单位薪酬管理制度规定以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工资数额发放。
第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为疫情防控政策导致劳动者不能到企业上班,也不能远程办公的,这个期间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用工单位可以停发该部分劳动者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保障工资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八十。重庆主城区最低保障工资为2100元。
第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疫情期间劳动者被感染患有新冠肺炎需要治疗的而不能提供劳动服务的,企业应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及医疗期工资。如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中对病假期间及医疗期间对工资基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上班期间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结 语
疫情期间,经济活动受限,作为劳动者要体谅用工单位不能正常经营面临的巨大压力,作为用工单位也应该理解劳动者需要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只有互相理解,互相扶持,依法处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目前非正常状态下,用工单位依法发放劳动者应得报酬才能共建和谐社会。
疫情防控政策下工资计算发放法律问题
作者:朱海东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前 言 自2020年1月底开始,新冠疫情开始肆虐全球,严重影响了世界经济法律关系正常运转,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基础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受其影响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