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思路与方式实例分析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民商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

近年来,民商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一方面,企业由于疏于建立刑事舞弊合规,企业高管、部门或项目部经理及其他人员往往利用手中权力与他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徇私舞弊、职务侵占公司财产;另一方面,企业疏于合同的规范管理,使得他人利用企业管理制度的缺陷,制造虚假诉讼,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另外,许多企业经营者为了一己私利,逃避执行、规避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惜捏造事实,滥用诉讼权利,使自身涉入虚假诉讼,成为虚假诉讼犯罪主体。
律师如何办好虚假诉讼案件,通过刑民交叉途径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由此开发出新的法律服务产品,拓展市场?本文拟通过本律师团队近几年来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实例进行分析,为律师办理虚假诉讼类案件开拓思路,提供参考。
案例一: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虚假诉讼刑事控告并申请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借贷 刑事控告 申请检察监督
【要旨】
企业项目部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掌握公章的便利条件,伪造虚假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律师先进行刑事控告,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获得虚假诉讼证据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提出抗诉,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公司在甲市有一被挂靠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结算结束6个月后,某建筑材料公司持盖有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公章的借条,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某建筑工程公司无法找到当时持有该公章的项目部财务人员张某某,开庭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条的真伪,法院最终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某建筑材料公司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被法院查封帐户。
律师在接受某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后,通过周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论证,制定了刑民交叉的法律服务方案,建议先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请求公安机关对项目部财务人员张某某和某建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本案虚假诉讼行为发生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故以诈骗罪控告报案)。在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李某某讯问,获得两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借条的事实后,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张某某、李某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承认制造虚假借条的证据线索,检察机关受理后通过对两人讯问,并结合公安机关侦查获得的相关证据,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及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出抗诉。最终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进行改判,驳回了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建工企业外派挂靠项目部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部门,项目部主管人员往往利用掌握项目部公章、建工企业监管不严的便利条件,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借条,捏造虚假合同,提起虚假诉讼,使建工企业遭受巨大损失。律师在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中,应当把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优势和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虚假诉讼监督的优势互补发挥,先刑后民,刑民结合,从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在办理完该案后,代理律师针对该企业在对外项目部管理的制度漏洞,向企业提供了一套完整系统的项目部管理合规建议,被企业采纳,通过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开拓了新的业务和市场。
案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申请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合同 执行异议 申请立案监督
【要旨】
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合同、发票,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多个执行异议之诉。经律师抗辩,法院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律师继续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并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某公司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房产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出现了王某某等10名案外人就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某房地产公司房产提出了多个执行异议,并持有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据。法院经审查驳回了10人的执行异议,随后,其中6人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庭审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该6人所持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款的来源、购房款支付方式的疑点与不合理之处,认为6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涉嫌虚假诉讼。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该6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将其中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仅对其中2人立案侦查,对本案主犯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律师经详细调查,对该10起执行异议进行认真分析,得出结论: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为逃避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并提起多个执行异议,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制定了通过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诉讼思路。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申请后,经过审查,通知公安机关对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余1人以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执行阶段是虚假诉讼高发阶段,被执行人往往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捏造事实,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达到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目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具有识别虚假诉讼的职业敏锐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当充分利用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经过书面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双重审查这一规定,在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据理力争,说服法官驳回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官对该涉虚假诉讼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实践中基层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罪案件的不熟悉,往往把握不准,导致虚假诉讼罪难以在公安机关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借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继续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进行监督。通过民事诉讼驳回虚假诉讼行为人不法请求,通过刑事控告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民结合,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规避执行申请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判决、参与执行分配 识别四步法申请检察监督
【要旨】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制造虚假诉讼,并通过生效的虚假诉讼判决要求参与到执行财产分配中,规避执行。律师依照合理怀疑、亲历审查,深入查证、综合判断的虚假诉讼识别四步法准确判断虚假诉讼,并通过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公司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某建工工程公司持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生效判决,要求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并依据判决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律师首先以涉案判决以及被执行人涉诉的其他类似判决为基础,从易发的案件类型、诉讼中异常的行为表现、涉诉民事法律事实不合理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了该判决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通过审查涉案工程有关一手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到工地现场实地勘查,通过亲历审查,进一步夯实了判断虚假诉讼的内心确信。并以涉案判决、诉讼卷宗为基础,深入查证,分析了案件的疑点与不合理之处,列出应当收集的必要证据线索,多维度对涉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综合判断。
在虚假诉讼识别四步的基础之上,律师制作了翔实完备的控告书,向检察机关申请依职权对该虚假诉讼判决进行法律监督。
【案件启示】
执行阶段是虚假诉讼高发阶段,被执行人往往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通过虚假诉讼判决参与执行分配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识别四步法,准确识别虚假诉讼,并把握好检察机关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刑事检察思维和办案规律,在代理虚假诉讼类案件时,保持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深入交换意见,提供有效信息,并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及时调整诉讼方案,从而以较小成本和较低风险给予当事人权利救济,并协助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民事抗诉和检察建议推进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案例四 某建工企业项目部虚假诉讼尽职调查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尽职调查 大数据分析
【要旨】
针对企业项目部涉诉案件数量增多异常,企业损失巨大,为企业开展涉诉案件尽职调查,利用大数据分析、虚假诉讼识别四步法,为企业涉诉案件进行虚假诉讼甄别,主动防范虚假诉讼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建工企业外派项目部在项目施工期间及工程结算后,发生数十起诉讼,均是以建工企业为被告,涉及工程款、材料款、借款等多个诉由的案件,建工企业败诉并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损失巨大。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大数据的分析,认为建工企业外派项目部是虚假诉讼高发部门,涉虚假诉讼发案率高,项目部经理涉虚假诉讼可能性很大,遂将其作为一个法律服务项目进行开展。并提出了以尽职调查为基础,对所有企业涉诉判决的案件类型、当事人关系、庭审表现、证据、结案方式以及其他关联判决等进行详细分析,甄别出其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判决,再搜集证据进行刑事控告,追究项目部经理刑事责任,同时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检察监督的方案,该方案受到企业的肯定,被企业采纳。
【案件启示】
虚假诉讼的应对和救济,不仅仅体现在法庭论辩和向检察机关的申诉中,律师应当根据虚假诉讼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利用大数据分析、尽职调查等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查找虚假诉讼线索和证据,主动应对企业可能面对的虚假诉讼法律风险,以刑事控告、民事检察监督为主要维权途径,刑民并行,为企业挽回损失。
结语
通过以上案件实例可以看出,律师在办理虚假诉讼类案件,在办案思路和方式上应注意:
一是刑民结合。虚假诉讼是典型的刑民交叉问题,既涉及虚假诉讼犯罪,又涉及虚假诉讼民事判决的审判监督。律师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具有综合的刑民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刑事控告、民事代理实践技能,对案件作全面的检视,从民事和刑事程序中为当事人共同寻求救济途径,刑民结合, 在维护司法秩序、纠正错误判决的同时,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与有效补偿。
二是检察监督为主。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从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强化虚假调解监督、加强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明确调查核实权的法定情形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虚假诉讼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惩治方面具有法院、公安机关不可比拟的优势: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公安机关的虚假诉讼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法院做出的虚假诉讼民事判决进行监督,还可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因此,律师在办理虚假诉讼类案件时,应当首要考虑的救济途径是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法律监督。
三是通过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延伸开发相关法律产品,扩大业务范围。惩治虚假诉讼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的重点内容,也是公、检、法近年来工作的重点,最高检、最高法及公安部就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工作指导意见。实践中,虚假诉讼给企业也带来了应对防范的难题:企业应对虚假诉讼耗费人力、物力,并因虚假诉讼导致企业财产被侵占、工程项目入不敷出、亏损造成巨大损失;或因虚假诉讼导致企业信用丧失、因涉虚假诉讼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企业高管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而不察觉;对企业财务、法务人员来说,面对虚假诉讼难以收集证据、明知虚假,无处下手。
只要有争议,必有诉讼,则必然有虚假诉讼的风险,借助惩治虚假诉讼大政策的东风,律师可以以虚假诉讼案件办理为突破口,在做好企业作为虚假诉讼被害人的救济、企业作为虚假诉讼罪主体的辩护等传统业务的同时,开拓“为企业做虚假诉讼甄别尽职调查”、“构建企业虚假诉讼识别防范应对机制”等新业务,在企业合规的大趋势下,以此促进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使企业变被动为主动,化危机为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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