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战狼2》不仅票房、口碑异常火爆,就连电影周边也是趣事迭起,好不热闹。且不说淘宝网上诸如“吴京同款弹头项链”等周边产品,更不说微博上“中戏老师怒怼战狼2”等热门话题,咱法律人来聊聊法律事,电影《战狼2》摊上版权官司那些事。
版权战火燃及《战狼2》
烧起这把版权战火的不是别人,恰恰是《战狼》投资方之一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武汉传奇人),这把战火烧的不是别人,恰恰是《战狼》、《战狼2》投资方之一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北京登峰)。
图一
武汉传奇人说了,我与你北京登峰、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春秋时代公司)及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四方共同出资制作了电影《战狼》,其中我出资300万,当占有该片版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及版权财产权利20%的份额。既然是咱一起创作的,你怎么能不经我同意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制作《战狼2》。所以我要状告你侵害作品改编权、进行不正当竞争,你要“停止电影《战狼2》在全国电影院线放映、停止在电视台播出、停止在视频网站信息网络传播;禁止在电影名称中使用‘战狼’二字;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2万元。”[1]
北京登峰不乐意了,在官方微博愤慨的发表了声明“我与你从未就《战狼》制作签署过任何协议,你是与春秋时代公司签定的协议,而按照各方合作约定,‘战狼’这一电影名称的全部权利明明归我方独享;再说了《战狼2》是我方根据已进行版权登记的原创文字作品改编的,我方是唯一版权方”。[2]
真真本是一家亲,奈何竟对簿公堂。
扑朔迷离版权源归何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五条第2款[3]的规定“以通常方式在电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即推定为该作品的制片人”,但法律却并未明确何为制片人。笔者在《战狼》电影中看到制片人的署名如下,其中沈京喜是武汉传奇人的法定代表人。
图二
而百度百科上显示的《战狼2》制片人是吕建民,春秋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看到这,各位读者或许会想难道武汉传奇人诉错了?
其实,当下多数影片的发行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制片工作人员,如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等[4]。而当下我国电影产业领域的署名也是相当混乱,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出品人、(联合)出品单位、(联合、协助)摄制单位等等[5],所以单凭电影片头署名确实不能确定电影版权归属何方。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本案中,一方面,武汉传奇人认为自身是合作作者且享有20%的份额,另一方面,北京登峰、北京青山亿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青山亿水公司)认为武汉传奇人是青山亿水公司引进的二级战略投资人,其与青山亿水公司签订投资合同,仅享有署名权及投资收益权,并不享有其他著作权。
然青山亿水公司却并非电影《战狼》片头署名的出品公司,其又是何方神圣?根据青山亿水公司官博声明[6],其为《战狼》合作方之一,原名为“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更换公司名称。
根据笔者检索“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与《战狼》的出品方“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为独立公司。但现春秋时代(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吕建民曾为原北京春秋时代公司股东,后吕建民与原北京春秋时代公司股东邓湘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从而获得了原北京春秋时代公司控制权。在吕建民兼任春秋时代(天津)公司股东及原北京春秋时代公司股东期间,吕建民将原北京春秋时代公司出品的电影《战狼》转让给春秋时代(天津)公司。[7]
如果青山亿水公司对《战狼》享有的版权早已转至春秋时代公司名下,那么青山亿水公司是否还有权就《战狼》的版权事宜与武汉传奇人进行约定?而春秋时代公司与武汉传奇人之间又是否会有版权协议?
可见,本案已跟股权转让、版权转让、版权约定、后续作品开发等系列事件纠葛在一起,对于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来说,版权归属着实扑朔迷离。
未雨绸缪,版权商标布局为商业开发护航
虽然武汉传奇人诉称北京登峰侵犯其作品改编权并要求停止《战狼2》的放映,停止使用“战狼”二字,但武汉传奇人并未明确哪部作品的改编权受到了侵犯。且经笔者检索发现,吴京已对《战狼》、《战狼2》系列进行了版权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视为著作权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虽然《战狼》、《战狼2》的版权登记在吴京名下,但北京登峰为吴京名下公司,北京登峰获权使用前述作品易如反掌。且如武汉传奇人无相反证据提供,吴京名下登峰公司根据《战狼2》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电影作品《战狼2》并不涉及侵权,且吴京名下登峰公司使用“战狼”二字也并无障碍。
此外,随着《战狼》系列的持续走红,笔者发现登峰公司就“战狼”、“特种兵战狼”、“特种兵战狼及图”向商标局提起的商标注册才20件。其中有8件早在2014年就提起注册,但未取得商标权,另外12件直到2016年才提起注册,且均惨遭驳回,即将或已经进入复审程序。如北京登峰欲后续开发《战狼》系列周边产品,不得不说此商标布局不仅不能成为其商业开发的助推器,反而很有可能影响《战狼》系列周边产品进一步开发和运营。此处多说一句,注册商标要趁早!
卷入版权纠纷,《战狼2》决不是第一部,但前车之鉴虽已敲响警钟,但显然还未足以惩前毖后,商业开发风险自不可免,然及早进行版权、商标布局,却能让之面对风暴时,任狂风暴雨四周肆虐,可自在中心岿然不动,亦可长风破浪拓展疆界。
文末彩蛋
《战狼2》如此精彩,各位读者是不是特别期待《战狼3》的上映,那笔者就此献上《战狼3》以饷各位读者,自行脑补剧情吧。
[1]海淀区人民法院:“《<战狼>、<战狼2>引发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781。
[2]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官方微博:
http://weibo.com/u/5871795515?refer_flag=1005055014_&is_hot=1。
[3] WIPO:《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http://www.wipo.int/wipolex/zh/treaties/text.jsp?file_id=283701#P169_6018。
[4] [美]黛娜·阿普尔顿、丹尼尔·扬科利维兹《好莱坞怎样谈生意》(第2版),刘莐译,《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128页。
[5]田君露:《从<战狼2>版权案看<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IPRdaily》,2017-8-16:
http://mp.weixin.qq.com/...LzX9jFxiDWyQa4Oxzq2sax14rMlD1bBaiZyG*S5J2JVy6CZY4Dw4W*58QoGUVFQ57vw3wmWcn&new=1。
[6]北京青山亿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微相册:
http://photo.weibo.com/6251417224/wbphotos/large/mid/4110869891553852/pid/006P4jc4ly1ffw7zef4pfj31a71sfn2a。
[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2947号:邓湘文与吕建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ww.jufaanli.com/wenshu/OgylBCey/?q=%E5%8C%97%E4%BA%AC%E9%9D%92%E5%B1%B1%E4%BA%BF%E6%B0%B4&src=search。
聊聊《战狼》与《战狼2》兄弟间那些事
作者:刘丽飞来源:万益说法

电影《战狼2》不仅票房、口碑异常火爆,就连电影周边也是趣事迭起,好不热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