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的“绿”,我还做不了主?』——法官才知道的社区生活法则

来源:行政及执行裁判庭

文章摘要
不知道大家期待中的美好社区是什么样子,但在闵法君脑海中一定是绿意盎然、鸟语花香。有了这抹美观实用的“靓色”,才有生机勃勃、自由呼吸的美丽家园。

不知道大家期待中的美好社区是什么样子,但在闵法君脑海中一定是绿意盎然、鸟语花香。有了这抹美观实用的“靓色”,才有生机勃勃、自由呼吸的美丽家园。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社区急速扩容,社区居民的停车、采光、安全等生活需求却屡屡与“享绿”需求发生矛盾,加之社区管理有待科学提升,绿化管理仍需合理规划,也成为横亘在居民、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焦点。
今天我们便来说说“社区之肺”
——绿化。
知道吗?作为社区居民,是可以对社区的“绿”有要求的!对照以下相关标准,“康康”你的社区够“绿”吗?
“合理布局”——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35%”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绿还绿”——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定:调整绿地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及时修剪”——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先看两个常常在法庭上发生的故事:
挡我采光者,虽美必砍!
某小区公共绿化带种植了一片樱花树,春季樱花盛放,为小区添色不少,但其中有两棵樱花树在一夜之间被拦腰砍断。小区物业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是某一楼业主张某因不满樱花树遮挡了其客厅采光所为。
要什么绿地,菜地不香吗!
疫情期间,小区业主王某担心买菜难,擅自将其屋外公共绿地改建成了私家菜园,甚至搭好了大棚、围栏。邻居、物业均前来制止,要求其恢复草坪,王某却表示菜也是绿化,并未破坏小区公共环境,拒不配合。
许多人像故事主角一样,认为“我是业主,我的绿化我做主”,如绿化影响生活,业主有权进行处置,即使可能有违社会公德,法律也管不着。事实真的如此吗?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来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并非私人所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小区内的树木也属于城市绿化的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树木。
一个不小心,“家门前的那抹绿”就可能变成你我“法庭上的一堂课”:
某小区居民陈某早上着急出门上班,倒车时候不慎拦腰撞断了小区道旁的一棵树干周长已有约60厘米的香樟树。绿容管理部门对陈某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原告限期恢复被损坏的绿化。陈某认识到自己行为已违法,随即委托某绿化工程公司在适宜季节补种,恢复道路绿化。但对绿容管理部门对他作出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毁坏,且已补救整改,不应再处以如此高额的罚款,便将绿容部门诉至法院。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执法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上述规定中对损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为要件。本案中,原告驾驶机动车撞倒绿植,其行为已经造成损坏绿化树木的结果;在责令改正后,城管执法部门仍可依法处以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经查,被撞毁的香樟树其胸径已经超过17厘米,参照本市绿化补偿标准,处以绿化补偿标准三倍的罚款,裁量亦属适当。陈某以其没有主观故意且已经完成整改为由而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除了案例中所述的,你知道还有哪些触不得的“破绿”红线吗?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破坏绿化行为还可能入刑?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一江碧水,两岸青山”,这是古人眼中的美景,同时也是我们现代人共同的愿景。要实现绿水青山的目标,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升级社区绿化品质,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负有绿化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另一方面,作为社区居民的我们也应守法慎行,克己自律,携手点“靓”这道生活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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