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祸从天降,违法停车躺着“中枪”

来源:武威中院

文章摘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耳熟能详的规矩已经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但仍有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近期本院审理的一起因酒后驾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大家敲响警钟。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耳熟能详的规矩已经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但仍有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近期本院审理的一起因酒后驾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大家敲响警钟。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胜利者,酒驾者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给家人造成严重的痛苦,违法停车人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了责任。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22日22时30分许,张某醉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凉州区九墩滩生态建设指挥部黄花村八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花村八组十字时,与道路上张某1同向停放的四轮拖拉机拼装的挂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负次要责任。另查明,停放的四轮拖拉机实际所有人为张某1,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醉酒后应禁止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张某醉酒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且过错程度更高,认定张某的责任比例为80%,张某1的拖拉机停放的地方为农村公用道路,车辆停放在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且车辆经过改装后占地面积、长度、宽度均增加,客观上阻碍了张某的通行权。认定张某1的责任比例为20%。同时,张某1的拖拉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机动车的特征,应当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张某1 未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作为投保义务人的张某1,不仅需要在违法停车的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判决张某1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78278.67元。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达到醉驾标准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一旦发生己方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需要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车辆的停放应当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无停车泊位的,应以不影响交通通行安全为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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