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一)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一、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1164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

一、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1164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为:
1、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侵权责任编保护。民法典第五章规定的民事权利,即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都在侵权责任的保护之中。
2、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及法益。包括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6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践中,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则:
(1)适用范围。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或者说,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特殊侵权行为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缺一不可。确定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缺少了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举证责任。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进行,即原告举证。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被侵权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推定侵权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规则:
1、适用范围。适用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下述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A、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一时性丧失心智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B、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
C、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D、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
E、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堆放物致人损害的、林木致人损害的、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责任构成要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时,仍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3、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原告起诉应当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原告完成该举证责任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即在主观过错的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被告认为自己主观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则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则:
1、适用范围。适用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具体范围是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注意: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以损害事实为根据,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归责的标准。
2、责任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当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及构成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承担。具体规则是:第一,被侵权人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第二,在原告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如果侵权人即被告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责任或者免责,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此时,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第三,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即免除赔偿责任。第四,侵权人对上述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侵权责任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4、侵权人的过错问题。第一,侵权人的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是没有意义的。第二,侵权人的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具有较大的决定作用。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火星和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过错,那么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承担法律要求其承担的限额赔偿责任。例如,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为无过错责任,且为限额赔偿,应当依照其规定。但如果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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