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构的高管从业资格要求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自2016年2月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自2016年2月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将对申请机构经营范围、专业化经营原则、股权结构情况、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十四项逐一发表意见。
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管理人需要做什么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向律师提供哪些材料呢?
PE100讼结合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及本团队的实操经验推出“基金备案速递”系列文章,每周两篇,仅供业内交流参考。
本篇主要从基金业协会对于申请机构的高管从业资格要求进行解读。
高管的范围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董事长/执行董事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合规风控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216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17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金律师提示:
对于高管范围的界定,金律师认为应作扩大解释为宜,一是防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仅此事项反馈,二是扩大对基金管理人任职人员基本情况核查,有利于健全治理结构,合法规范经营。
高管是否一定要有基金从业资格
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金律师提示:
1.拟登记为证券类私募机构的的高管必须都要有基金从业资格,而非证券类的要求至少有两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有基金从业资格。
2.根据实践中协会的反馈来看,协会对高管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要求较高,一般会要求申请机构详细说明其高管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及岗位胜任能力。
高管兼职问题
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金律师提示:
1.在判断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与申请机构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时,依据是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以及申请机构是否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保。一般需要申请机构提供高管的最近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
2.根据《解答十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其他非私募机构兼职,也可以在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但从中基协对高管人员兼职的反馈意见来看,中基协倾向于不认可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兼职。如有中基协关于高管人员的兼职问题的反馈:“参照行业一般运营实践,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从事私募金管理业务相关的高管原则上不应兼职”;但也有反馈意见表示“法人和风控不能都为兼职”。
因此,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就高管人员的兼职问题,金律师建议要确保风控负责人全职在私募机构中工作;其他高管若存在兼职的,应着重对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内容做出重点说明。
附:协会近期反馈
1.高管任职证明请上传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2.按照《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贵机构从事募集、投资(含交易)、风控、运营、研究等职务的员工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请贵机构自查,请负责上述工作的员工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再提交申请材料。
3.任职证明请上传高管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社保缴费记录或增员证明)。不能提交社保证明的,请进行合理说明。请贵公司员工社保办理完毕后再申请登记,否则不应计入员工人数。
4.请对所有高管曾工作过的投资类企业(非持牌机构)的展业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说明是否从事私募业务,请对高管曾经所在具体岗位的职责、业务情况、业务案列进行说明。
5.公司的人员架构中,过去的履历主要以销售为主。并未有丰富的投资经理,请说明机构在取得管理人资格后,能否有效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6.贵机构高管人员缺乏拟申请业务类型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建议贵机构招聘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公司高管。
7.请查证并说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专、兼职情况。(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贵司所有员工的履历信息及兼职情况,请律师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8.高管均在别的企业担任职务,请说明高管和员工具体兼职情况,并解释说明若存在员工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
9.贵机构没有描述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行业的相关从业经验,应当补充描述机构如何正常开展证券基金的运营。
10.请说明高管是否具有金融、投资等经验,在今后展业中如何做到尽职履则。
11.高管兼职和曾经任职的资产管理公司都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说明两个机构的主营业务和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
12.请如实披露高管的基本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历、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及时间等信息。
13.请核实并说明高管及投资总监的股权投资经历,详细说明参与的投资项目情况。
14.经上会讨论过后,我们参照行业一般运营实践情况,认为贵机构没有描述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行业的相关从业经验,应当补充描述机构如何正常开展证券基金的运营。
15.参照行业一般运营实践,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高管原则上不应兼职,建议整改。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