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6年9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十个方面对全面推进创业投资体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深刻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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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迅速,从管理机构、基金数量到可投资的资本都初现规模。随着创业投资行业的高速发展,创业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但与此同时,创业投资行业在发展中也面临诸多问题:首先,创业投资行业虽已初具规模,但距离建设创业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还相差甚远;其次,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质量与促进民间投资、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最后,由于部分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范性程度有限,导致创业投资行业鱼龙混杂,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现象。
《意见》的出台,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为主体针对创业投资行业正式发文。《意见》全方位部署了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蓝图,凸显了国家决策层对创业投资行业的高度认可,对创业投资行业沿着健康的轨道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注意到,《意见》第五条专门指出要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创业投资当中的一系列操作环节均需要完整的法律法规提供配套保障,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或者行业自律规则的完善、出台显得尤为迫切。但是,现有法律法规还远不能与创业投资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匹配。无论是2005年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4年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仅聚焦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自身结构建设,以解决燃眉之急。
《意见》从两个层面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措,着力构建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意见》指出,要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如上文提到的,除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外,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亦难以满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运作要求。因此,《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考虑到我国既定立法模式为对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统一立法,为适应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特点,《意见》明确要“完善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另外,《意见》还提出要“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其次,《意见》对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行业给出了明确的指导要求,指出要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民营资本对创业投资往往望而却步,因此鼓励国有资本以适当方式参与创业投资有助于我国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并拓宽多渠道创业投资资金来源。然而,现行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尚不能适应高度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基于此,《意见》从五个层面明确了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举措:一是“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二是“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三是“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四是“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五是“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
《意见》除了专门指出要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从监管方式、优化商事环境、健全信用公示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协会设立等方面做出要求,这与法律法规的完善环节形成全方位呼应,将有效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意见》在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前瞻性地提出了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指导意见和治理原则,将创业投资在国家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相信在《意见》全方位的指导下,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定将取得长足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
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喜获全方位指导,配套法律法规将逐步完善
作者:金融资本市场团队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摘 要 2016年9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以下简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