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经营场所长期没人,债权人上门催收中断诉讼时效
编者按:
每逢年底,各种债务催收高频发生,但不同的催收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我们也时常看到,有些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力,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甚为可惜。催债不仅要合法,更要讲究技巧和策略。
鼠年春节即将到来,我们本周三不再推送成务研究类文章,来一篇轻松点儿的又与催收债务有关的评析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
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是针对最高法院具体案例归纳总结的个案观点,主要目的在于介绍和提示各种类型的判例观点,不宜通过具体个案推导出一种确定的法律结论。
最后,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祝您新春愉快,阖家幸福!
【阅读提示】
在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案件中,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更换或闲置经营场所,又没有通知债权人,债务人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债务人的,导致债权人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通常而言,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内,债权人无法联系到债务人,又不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的,将导致诉讼时效超过。
那么,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不到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采取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再辅之以上门催收,并注意保留催收证据。我们来看一则最高法院的裁判案例。
在最高法院审理的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达公司”)因与田江伟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人达公司与农行大荔支行分别于2006年9月29日、11月29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农行大荔支行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九次派员去人达公司催收贷款。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交由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农行渭南分行工作人员每年前往人达公司位于大荔县的办公场所催收债务,且农行渭南分行于2011年11月21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催收公告。人达公司主张自2009年10月20日农业银行在《人民日报》刊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暨受托管理和处置公告》起,至2011年11月21日农行渭南分行在《陕西日报》刊登催收公告止,期间两年零一个月,债权人未向人达公司主张过案涉债权,案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案涉债权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在受托管理该债权的过程中多次前去催收,但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最高法院认为,农行大荔支行、农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为,引起了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
农行渭南分行作为债权人面对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其他方式无法联系的情况,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积极采取措施,包括到人达公司长期无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催收、发布催收公告等措施,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并获得最高法院的支持。
这则案例再次启示我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的通知送达方式,比如通过发送邮件、向约定地址发送催收函等,就不怕债务人玩“失踪”了。当然,如果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通知送达方式的,债务人也应当依法积极采取相应催收措施,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其实,债权人想中断诉讼时效,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起诉、到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在媒体上发布催收公告等,同时保留好证据,以免债务人以“失联”的方式逃避债务。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29日、11月29日,人达公司分别与农行大荔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农行大荔支行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9次派员去人达公司催收贷款。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对该债权进行管理和处置,后案涉债权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工作人员每年前往人达公司位于大荔县的办公场所催收债务,且农行渭南分行分别于2011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4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催收公告。案涉债权在之后连续转让给国资公司、金控公司和田江伟的过程中,亦均在省级报纸刊登了公告。
人达公司主张自2009年10月20日农业银行在《人民日报》刊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暨受托管理和处置公告》起,至2011年11月21日农行渭南分行在《陕西日报》刊登催收公告止,期间两年零一个月,债权人未向人达公司主张过案涉债权,故案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人达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案涉债权的最终受让人田江伟起诉人达公司要求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人达公司认为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田江伟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驳回人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判决理由】
根据查明事实,2006年9月29日、11月29日,人达公司分别与农行大荔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农行大荔支行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9次派员去人达公司催收贷款。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对该债权进行管理和处置,后案涉债权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工作人员每年前往人达公司位于大荔县的办公场所催收债务,且农行渭南分行分别于2011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4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催收公告。案涉债权在之后连续转让给国资公司、金控公司和田江伟的过程中,亦均在省级报纸刊登了公告。
人达公司主张自2009年10月20日农业银行在《人民日报》刊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暨受托管理和处置公告》起,至2011年11月21日农行渭南分行在《陕西日报》刊登催收公告止,期间两年零一个月,债权人未向人达公司主张过案涉债权,故案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进行管理和处置,案涉债权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在受托管理该债权的过程中多次前去催收,但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农行大荔支行、农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为,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所刊登的公告,均引起了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人达公司认为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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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迪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经营场所长期没人,债权人上门催收中断诉讼时效 编者按: 每逢年底,各种债务催收高频发生,但不同的催收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