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侵权判断规则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大致经过 A公司起诉B公司,认为B公司销售的一款铝箔餐盒侵害了其所有的专利权,涉案专利是一款名为“铝箔餐盒”的外观设计专利(见下图),分为组件1(盒盖)和组件2(盒体),专利简要说明中提到最能表
01 大致经过
A公司起诉B公司,认为B公司销售的一款铝箔餐盒侵害了其所有的专利权,涉案专利是一款名为“铝箔餐盒”的外观设计专利(见下图),分为组件1(盒盖)和组件2(盒体),专利简要说明中提到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照片为组件2的俯视图。

B公司委托我所三叨知识产权团队袁广兴、商双玲律师代理此案。在与当事人沟通后,针对案件情况,代理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
刑事辩护中有无罪、罪轻、有其他减轻罪刑的情况的层层辩护策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有类似的思路。首先,进行不侵权抗辩,在专利检索的基础上提出被诉侵权产品的盒体已被现有设计公开,经过设计特征比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的盒盖与涉案专利对应的组件1存在诸多差异,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其次,进行合法来源抗辩,被告仅仅是销售涉案产品,根据被告实际经营状况,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在不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合法来源抗辩看似可有可无,但在实务中对每一层的举证都应该重视,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2 判断规则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在侵权判定上与一般外观设计产品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铝箔餐盒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以其组合状态进行侵权判定。组合状态下的铝箔餐盒,一般消费者最容易观察到的部位即为其盒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综上,盒盖部分的外观设计应该作为本案侵权判定的重点,影响法院对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

03 本案延伸
值得一提的是,在另一起也涉及铝箔餐盒外观设计侵权的案件中,涉案铝箔餐盒产品分为无盖(只有盒体)、配铝箔盖、覆铝纸盖和透明塑料盖等,但原告未能举出被告销售配透明塑料盖餐盒产品的证据。此处做一个假设,如果被告有销售配透明塑料盖的铝箔餐盒,那么在侵权判定时的考虑会有所不同,不仅需要考虑盒盖表面的设计特征,透过塑料透明餐盒所能进入一般消费者视野的特征也将被考虑。因为此时盒盖和盒体底部的设计特征都是一般消费者最容易观察到的部位,都将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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