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截留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法律风险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往往肩负着帮业主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职能。这一过程中,时常会发生开发商截留“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情况,那么开发商这么做,难道真就没有法律风险吗?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往往肩负着帮业主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职能。这一过程中,时常会发生开发商截留“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情况,那么开发商这么做,难道真就没有法律风险吗?如果有法律风险,那么又有多大的风险呢?
风险一:民事法律风险。
这一风险一般就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向开发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开发商被截留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及赔偿相应的损失及诉讼费。至于损失的标准一般就是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如果仅仅限于民事诉讼,那么这一风险似乎并不值得一提。因为银行贷款的使用资金的成本也许都比这要高。
风险二: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该条在分列处罚对象的时候只提到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三类。如果开发商因此面临行政处罚,那么一定是划入了物业服务企业一类了,但是这似乎并不明确。这就导致实践中,开发商因截留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被行政处罚的事例并不多。有些地方即使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只能依据较低层次的法律文件。例如2006年济南市对开发商逾期不上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拟适用的直接法律文件是《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
风险三:刑事法律风险。
开发商作为一个企业,截留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会触犯刑律吗?开发商因此构成挪用公款及挪用资金罪可能性不大,因为开发商是企业不是个人更不是公职人员,犯罪主体不符。那么有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呢?这个在立法层面似乎是一个空白。
当我们分析了开发商截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时最终发现,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似乎并不严重。但其实这是一个错觉,真正的原因是法律规定得不明确。而不明确的规定也许给了开发商可趁之机,但也许也会使开发商陷入意向不到的风险漩涡。所以就这一问题,急需立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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