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解析
❒ 案 情 摘 要:
“2017年7月份,A公司开始在B公司位于李家界沟的种猪繁育场猪场北侧200米处,修建M铁路。由于M铁路路边距离种猪繁育场平均距离214.2米,致使种猪繁育场不具备继续养殖的特定环境条件,无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无法继续经营下去,需要重新搬迁建厂,其中新建种猪繁育场新增投资1796.46万元,猪场搬迁人工、车辆费用51万元。故2019年5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新建种猪繁育场各项费用共计1847.46万元。”
问题一
本案中纠纷性质是相邻关系纠纷还是一般侵权纠纷?
01、基本含义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
02、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和相邻关系内涵,笔者认为相邻关系属性为:
(1)相邻关系是因为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3)相邻关系标的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承载的利益;
(4)相邻关系表现为权利行使一方权利内容增加或延伸,而另一方为其权利行使内容的限制或缩减。
相邻关系纠纷构成要件:
(1)主体特殊性,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且因行使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
(2)利益受损害。一方因行使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对另一方造成利益损害。
(3)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之间具有对应关系。
一般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03、小结
通过对相邻关系纠纷和一般侵权纠纷基本内涵、法律属性及构成要件分析,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认为本案初步可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侵权纠纷是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而在本案中A公司的修建M铁路各项手续合法完备,没有过错,但B公司的确因A公司修建铁路行为,遭受了巨大经济利益损失,已经不能生存,需要重新投资建厂。对于B公司现实存在的巨大财产利益损失,笔者认为从本案诉讼事务角度考量,以最大维护B公司合法利益为标准,不应采取一般侵权诉讼策略,当然本案也就不能定性为一般侵权纠纷。
问题二
B公司能否以相邻关系纠纷为案由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01、相似案例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97号
崔建忠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法院判决: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因地铁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裁判要旨:地铁修建行为是为公共利益,因此地铁施工行为是合法的并无过错;而临街商铺对其经营上的损失亦无过错;因地铁施工建设对周边商户的经营、使用造成影响的,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承担补偿责任,且补偿责任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02、小结
通过对相邻关系定义、法条和相关案例分析,笔者可得以下观点:
1、相邻关系纠纷与一般侵权纠纷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前文中已从属性、构成要件方面做了对比,笔者不在赘述。
2、相邻关系纠纷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仅以相邻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为衡量标准,而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者具有过错。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97号 ,崔建忠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和裁判要旨可知,在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各自利用相邻不动产时,给一方造成利益损失,即使双方对该利益损失均无过错,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另一方应当对利益受损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从实务角度分析本案,笔者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B公司完全可以以相邻关系纠纷为案由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及相邻关系纠纷构成要件(以相邻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为衡量标准,而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者具有过错为标准)。只要A有限公司修建M铁路,导致了B公司种猪繁育场不具备继续养殖的特定环境条件,不能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无法继续经营下去,需要重新投资建厂,由此给B公司造成的巨大利益损失,A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使A公司在修建M铁路时无任何过错。
全文小结:笔者通过案例引出问题,阐述了相邻关系纠纷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原因,期望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有所帮助,以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纠纷的构成要件及审理--是否以过错为要件
作者:权雄飞 吕月娟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观点解析 ❒ 案 情 摘 要: “2017年7月份,A公司开始在B公司位于李家界沟的种猪繁育场猪场北侧200米处,修建M铁路。由于M铁路路边距离种猪繁育场平均距离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