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游泳作为夏日锻炼和消暑的好方式,深受大家的广泛喜爱,那么,如果在游泳馆内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正值夏阳酷暑之际,王某报名参加了小区内新开设游泳馆的游泳培训班。7月2日,该游泳馆开馆营业,次日,王某前往游泳馆进行游泳培训意外摔倒受伤,其后,王某在游泳馆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骶4椎体骨折可疑,之后王某回家休息。后因疼痛难忍多次前往医院就诊治疗,诊断为骶骨骨折。双方对责任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泳馆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1720.95元,以及退还1000元内的课程费。
王某诉称:游泳馆未在游泳池边铺设防滑垫,未提示进入游泳池小心地面湿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因王某受伤导致在授课期间未上课,游泳馆应当退还课程费。
游泳馆辩称:游泳馆内配备的有教练员、救生员等人员,并在地面铺设了防滑垫以及各种警示标志,并在场馆内张贴公示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设立了专门的更衣区和物品保管区,不存在王某所述未铺设防滑垫、未进行安全提示等情形。王某未按照场馆要求将鞋子和随身物品放置在指定区域,无视警示标志,擅自将鞋子放置在场馆其他地方并离开防滑区域,导致不慎摔倒受伤,系因自身的原因才导致被滑到,游泳馆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游泳馆在2023年7月2日开馆营业时,其馆内地面已经铺设有防滑垫,但该措施并不能完全免除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本案王某系在游泳馆的培训教学中摔倒受伤,对于教育培训场所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明显要高于一般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本案事故应当由游泳馆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游泳馆场内地面湿滑具有一定的风险判断意识,但其自身疏忽大意,赤脚行走导致摔倒受伤,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认定王某自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游泳馆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针对课程费1000元,虽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且王某后期并未参与游泳馆其他课程学习,在本案中一并予以退还。
游泳馆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王某的摔伤系其自行造成,与游泳馆无关。
二审争议焦点:针对王某的损害,责任比例的分担是否恰当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馆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在游泳馆内的湿滑地面上行走时摔倒受伤,游泳馆作为安全保障责任义务主体,其对于控制管理下的场馆环境和设施应当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而王某作为游泳培训课程的新学员,首次前往场馆学习游泳课程,存在对场馆环境不熟悉且不清楚安全隐患等因素,在此过程中,游泳馆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预判,并尽到相应的提示和服务保障义务。但本案中,游泳馆未提交王某受伤当天游泳馆内照片或视频,其所提交照片系事故发生几日后场馆布置照片,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其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王某的损害后果,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游泳馆承担60%责任,王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游泳馆主张其对王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应得到保障,服务场所应对这种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馆作为营利性的公共场所,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一方面,可在更衣室、淋浴区、泳池附近设置“小心地滑”等提示标语,铺设防滑设施,也要对地面积水及时进行清理,场馆内的设备要定期进行检修等,避免危险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确保教练员、场馆内救生人员的相应资质,配齐馆内监控设备,随时对泳池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巡视等。
另外,个人作为自身安全责任的第一人,在参加各类健身活动时,也要根据活动的特殊属性,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不做危险动作,避免自身和他人受到伤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夏季游泳正当时 池边受伤谁担责
作者:陈梦云来源: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炎炎夏日,游泳作为夏日锻炼和消暑的好方式,深受大家的广泛喜爱,那么,如果在游泳馆内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正值夏阳酷暑之际,王某报名参加了小区内新开设游泳馆的游泳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