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分手后5年赠予撤销权已消灭,索回被驳!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分手索回被驳 男子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

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分手索回被驳
男子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赵某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仍将产权办至其名下,且王某无法拿出房子是彩礼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王某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由于产权赠予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民法典》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王某作为成年人,自愿将房屋50%的份额登记在女方名下,作出的产权赠予行为有效。
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俗话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双方产权赠与发生在2016年,至2022年已过去6年。双方分手发生在2017年,至2022年已过去5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法律规定的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时计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则权利直接消灭。
王某如在撤销权消灭前行使权利,则有可能要回自己赠与的房产份额,挽回重大损失。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遇到问题应当尽早咨询律师,不要白白等权利消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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