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与刘某大学毕业后相识,2005年两人结婚。两人经过打拼在市区购买了三套房屋,三套房屋都登记在了刘某名下。2017年刘某婚内出轨被罗某发现,罗某忍无可忍起诉离婚。可让罗某没想到的是,除了居住的一套房外,另两套房早在2016年被刘某卖给了不认识的何某。罗某一气之下将刘某和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和何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依法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诉争房屋属于罗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刘某与何某于2016年2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上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系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何某已依约向刘某支付了购房款,刘某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何某并与何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现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何某非善意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原告罗某诉请确认上述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男女双方结婚后,房屋成为保障婚姻的一种方式,男女双方常常会共同购买房屋作为爱巢。为了避免麻烦或出于信任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其实并不少见。那么,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会有什么风险?
首先,对于婚后双方用婚后财产共同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能证明购买房子的钱是来源于夫妻共同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该房产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风险在于:除了日用品外,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即买卖夫妻共同房屋,夫妻双方都应该同意。但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名字时,一方不同意也会产生房屋所有权买卖变更的效果,本文案例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其背后的理论是善意取得及物权公示原则。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虽然未经过另一方的同意,第三人也能得到房屋所有权。
那会有人疑问:就算卖了房子,卖房子的钱也应该有我一半算下来我也没多大损失?的确,离婚后对于这部分钱另一方有权分割,法院也会支持。但是,卖房一方急于出手,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只要不是过分低于市场价,法院一般认为是合理对价),这时另一方分到的钱就少于市场价应分的钱;同时一方可能提前将卖房款转移,就会出现另一方即使拿到了胜诉判决却仍然拿不到钱的情况。
所以,房产证上写上两个人的名字非常有必要。婚姻是一种神圣的社会关系,双方应坦诚相待,学习婚姻法律知识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才是更好的利于婚姻长久。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有很大风险!
作者:杨美宏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罗某与刘某大学毕业后相识,2005年两人结婚。两人经过打拼在市区购买了三套房屋,三套房屋都登记在了刘某名下。2017年刘某婚内出轨被罗某发现,罗某忍无可忍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