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属于财产权,采矿权人可以依法抵押采矿权。首先需要再次明确,抵押合同生效并不等于抵押权设立。只有抵押权设立的情形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抵押权人方可主张处置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是对于采矿权抵押权何时设立,业内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自备案登记时设立。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以上争议具体见【总则篇】采矿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争议,本处不再赘述)。
树人律师认为,通过对司法判例的梳理,目前法院更倾向于采矿权的抵押权自备案时设立。律师将法院对于采矿权抵押权设立所持的态度梳理如下:
律师认为,毕竟发生纠纷后,抵押权是否设立,能否通过处置采矿权进行受偿最终由法院裁定。因此,无论理论界和律师界对于采矿权抵押的效力存在何种分歧,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目前还是宜多参考法院的裁判规则,谨慎处理采矿权抵押权的设置。
【实务提示】
对于企业拟向矿山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矿山企业以采矿权作为抵押的,为了能够保证抵押权有效设立以便日后实现抵押权,律师从抵押权人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签订《抵押合同》后,要到采矿权的颁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取得抵押备案证明/通知书。
2、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抵押备案的,请向国土部门索取不予备案的文件/证明,或与抵押人签署书面确认文件,证明双方曾申请办理抵押权备案,因国土部门原因未予备案;同时要求采矿权人将《采矿许可证》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3、在上条所述情形下,采矿权人以办理采矿证年检为由要求借出,待办理完毕后归还的,建议由债权人派人持采矿证协助其办理。(实践中存在采矿权人借出后拒不归还,债权人未持有采矿证原件,法院认定抵押权未设立)。
从司法判例总结采矿权抵押的效力【总结篇】
作者:孙琼来源:树人律师

采矿权属于财产权,采矿权人可以依法抵押采矿权。首先需要再次明确,抵押合同生效并不等于抵押权设立。只有抵押权设立的情形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抵押权人方可主张处置抵押物,实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