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检验期过短及未约定检验期后果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条解析
在实践中,卖方交货后,买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验收,以确定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标准。但是有的货物可能存在隐蔽的质量瑕疵,无法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发现。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质量瑕疵在实务中分为外观瑕疵及隐蔽瑕疵,买卖双方虽然约定了检验期限的,但是经常因检验期间过短无法发现隐蔽瑕疵而引发纠纷,因此对于隐蔽的瑕疵适当放宽检验期限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对于隐蔽的瑕疵适当放宽检验期限也需要考虑这几个条件:一是要考虑货物的特性、交易习惯、瑕疵性质、检验难易程度等;二是买方没有怠于履行通知的情形,也就是买方在发现隐蔽瑕疵后应及时通知卖方;三是不能及时检验隐蔽的瑕疵不存在过失,也就是隐蔽瑕疵超出了买方通常的检测能力,需要借助他人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才能发现。
案例分析
环保工程公司与电力自动化公司于2014年11月23日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环保工程公司向电力自动化公司购买隔离柜、总柜、SVG无功补偿等光伏电站设备,总价款为958515元。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保修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质保期为1年,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计算;如有产品质量问题,货到7日内买受人提出书面异议,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标的物合格等内容。
2015年12月31日,电力自动化公司应环保工程公司要求,派员到环保工程公司位于某地的光伏电站现场,对涉案SVG无功补偿设备进行调试过程中,该设备IGBT烧毁。
案件审理中,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于2017年10月30日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SVG电柜整机及功率箱存在无任何过压、过流、链节故障旁路保护措施的物证特征,各功率单元存在绝缘电阻偏小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涉案SVG电柜在合闸时,造成IGBT过压,致使IGBT的绝缘遭到破坏,引起其内部发生短路故障,导致IGBT烧毁。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17年10月30日做出评估意见,涉案SVG设备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为113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SVG无功补偿设备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外观瑕疵,应认定为隐蔽瑕疵。经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意见,才认定涉案SVG无功补偿设备存在电柜整机及功率箱存在无任何过压、过流、链节故障旁路保护措施等质量问题。故案涉SVG无功补偿设备的质量问题须经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才能认定,显然不属于外观瑕疵,应认定为隐蔽瑕疵。
如上所述,案涉SVG无功补偿设备的质量问题属于必须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方能发现的隐蔽瑕疵,环保工程公司作为买受人根本无法在约定的7天检验期内完成检验,电力自动化公司提供的案涉SVG无功补偿设备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环保工程公司在合理期间提出了质量异议,电力自动化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电力自动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环保工程公司给付SVG无功补偿设备维修费用损失11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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