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八) —— 法律尽职调查的实施及运用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前期,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及公司股权价值评估,如三辆并进的马车,为双方并购重组交易的架构设计提供基本依据,直接关乎并购重组交易能否实施。

在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前期,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及公司股权价值评估,如三辆并进的马车,为双方并购重组交易的架构设计提供基本依据,直接关乎并购重组交易能否实施。
并购重组专栏于此前七期分别从企业主体信息、股权信息、重大合同、主要资产、债权债务、涉诉风险、劳动人事等方面,对法律尽职调查各版块工作的开展实施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期将就如何整体实施法律尽职调查、如何运营法律尽职调查结论展开论述。
法律尽职调查的原则
● 保密原则
在尽职调查阶段,基于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均担心如交易未成功,在尽职调查阶段所披露商业信息或会面临泄密风险,通常需由受托律师与之签署保密协议,作为工作实施的前提;故此受托律师在从事尽职调查后,首先应注重对交易双方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
● 目的导向原则
并购重组交易中,交易行为表象是股权架构的变动,但真实的交易目的通常隐藏在交易表象之后(如特许资质收购、资产剥离、利润并表等);不同的并购目的要求尽职调查的重点亦有不同,因此,受托律师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前需与委托方充分明确交易的真实目的,避免法律尽职调查重点不明。
● 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原则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对于目标公司现有所有情况都应有所了解,但基于效率因素,也应在调查过程中进行权重配比。如某目标公司存续十余年,每年均签署上千份的交易合同,在此情况下,受托律师应适用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原则,根据长期与短期、业务与非业务、高标的与低标的、履约期限等因素对合同进行排序分类,删选对并购重组交易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予以审查,在保证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披露目标公司交易信息。
● 审慎性原则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对期间所涉任何资料、信息及相关人员所作的口头承诺而发现的问题,持有审慎的怀疑态度,结合其他资料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和探究,对于异常情况需反复甄别,对没有确切依据的数据做保守估计,最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须是在客观的事实依据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结合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分析后得出。
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程序
法律尽职调查的开展通常在交易双方签署《交易意向书》之后,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需经由进场准备、调查实施、汇总报告三个阶段实施。

阶段

律师主要工作

▼ 进场准备阶段

1.接洽委托方,理解交易目的、领会交易战略、获悉交易对象、明确工作要求;

2.成立项目专项工作组,锁定尽职调查对象、范围、方法及基准日等;

3.拟定尽职调查工作周期安排,分配具体工作任务;

4.收集目标公司背景信息行业资料;

5.拟定并递送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

6.与目标公司召开初次碰头会,确定双方业务对接人及联系方式。

▼ 调查实施阶段

1、根据已确定的尽职调查方法进行资料搜集及整理(进场分析访谈与外场询证调查);

2、分版块进行尽职调查资料分析,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编制;

3、对已获悉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已核证实施、待核证实施与未核证事实,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补充调查;

4、与其他进场专业团队就共同设计问题交换意见;

5、由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尽职调查资料清单确认表》及《承诺函》等文件。

▼ 汇总报告阶段

1、初步完成现场尽职调查工作,着手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初稿;

2、就尽职调查报告与委托人及目标公司进行沟通,就调查报告进行查疑补缺;

3、跟进发现的问题及补充后续资料信息。


法律尽职调查在并购重组实操中的运用
法律尽职调查最终是为交易双方拟定协议提供依据,其与交易协议条款关系主要体现在披露陈述、承诺保证、先决条件、补偿保障等四类条款中,具体如下:
▲ 披露陈述:即双方对交易基础性事实的声明,是对过去发生、目前既存事实或状态的客观表述,也是对尽职调查的补充(调陈述补);作为并购方而言,应要求陈述与披露范围尽可能全面详尽,且由被并购方承诺再无未披露或陈述事实,以此作为双方交易的前提依据,避免交易完成后出现遗漏事件无法追责。
▲ 承诺保证:是在交易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做出的单方行为承诺,按照行为类型可分为消极行为(禁止行为)与积极行为(应履义务)两类,按照期间划分可分为交割前与交割后。以被并购方的承诺保证为例,交割前消极行为承诺有:不得进行资产转让交易、不得放弃已有权利、不得进行正常经营外的交易、不得进行股息分红等;交割前积极行为承诺有:取得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征得必要第三人同意、取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保证核心技术管理员工稳定性、保持目标公司正常经营运转等;交割后承诺有:保密义务、竞业禁止、辅助管理权过渡等。
▲ 先决条件:交易先决条件系因被并购方或目标公司存在某些特定义务,需由其自行完成处理后,才符合双方并购重组交易的前提,例如交易报经行业主管部门获批、目标公司完成重大债务清偿、被并购方完成股权质押解除、目标公司取得担保权人豁免等;该先决条件的设定通常与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交易风险相关联,或需交易双方调整交易模式降低风险,或需被并购方先行完成目标公司的清理与整合,随后正式进行并购交易的实施。
▲ 补偿保障:即交易一方承诺因可归责于自身原因(如税务、环境保护、未发现的债务、未披露的责任)等造成交易不能正常履行的,承担相对方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当该类事项影响到交易实质的,相对方享有单方解除权。通常补偿保障条款或可在交易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责任承担方式,或可在“价款的支付条款”中以付款节点的把控作为风险对冲,也可在“解除条款”中明确某事项达到某种程度后守约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究其宗旨都是为交易实施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提供权益补偿措施的执行依据。
笔者提示:
法律尽职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亦可提高并购方的谈判地位,更为法律文件的准备提供基础,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并购双方的交易利益,交易双方均应对此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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