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苦劝老朋友:“枣”早讲诚信,不香么?

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俗话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道出了古人对信誉的重视。 诚实守信原则是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也是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树立好诚实守信的观念,不仅对自己受益无穷,也是为社会的安稳做贡献。

俗话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道出了古人对信誉的重视。
诚实守信原则是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也是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树立好诚实守信的观念,不仅对自己受益无穷,也是为社会的安稳做贡献。
可现实生活中,失信行为屡见不鲜,导致产生纠纷,进而诉至法院。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吧?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9月,谢某在张某大棚购买冬枣,赊欠了113000多元的冬枣款,当时谢某口头承诺拉回就付全款,然而却仅支付了部分款项。
截至2021年2月10日,谢某仍然拖欠张某88000元未支付,谢某当日便出具了一份欠条。
之后,谢某分四次向张某支付了5000元,余款83000元却怎么也要不回来了。
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谢某立即支付拖欠自己的冬枣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在阅卷完毕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
起初和张某通电话,他便气冲冲地说:“法官,一定要帮助我把钱追回来,我给他打电话、上门找他要,不是拿各种理由搪塞我,就是想法子躲着我,我实在忍不了了!”
承办法官安抚了张某的情绪说道:“你先不要急,我先尝试和谢某沟通沟通,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通过和谢某的通话,法官了解到张某和谢某二人本是多年相熟的好友,谢某并非不想还款,只是事出有因,无法立即还款,所以无言面对多年好友。见谢某有调解的意向,承办法官便趁热打铁,将双方通知至法庭,打算给双方一个静下心来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调解当天,承办法官先让张某出示购买冬枣的相关证据,并与谢某进行了欠款数额的核对,经谢某一一确认,核对无误。
对于未能及时还款,谢某愧疚地解释道:“哥,对不起啊,我不是故意躲着你的,欠你钱还不上我也很着急,就觉得没脸见你,但是家中突现变故,资金周转有些困难,欠你的费用不是不想还,实在是苦于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可以延期一段时间。”
但这一要求被张某拒绝:“我辛辛苦苦种这么多冬枣,做生意也很忙,都没人体谅我,我也需要养家糊口,不想在这件事上浪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你还是快点一次性给我付清余款吧。”张某坚持不同意延期还款,调解因此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冷静仔细分析双方的对话后,确认谢某并非故意拖欠,确有苦衷。便把调解工作的重心先放到了张某身上,耐心地对张某说道:“你看你与谢某本是朋友,现在他对欠款无异议,只是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如果非要开庭,法院虽会判决你胜诉,但谢某依然难以一次还清,这不仅耗时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更会激化你们二人之间的矛盾。谢某一直找理由拖欠是他的不对,看在你们原来的情谊上,现在若能给予一些方便,他一定会很感激你的。我们现在通过调解来解决你们的问题,协议约定好宽限一定期限,欠款最终都能收回,双方也不致伤了和气。这样一种双赢,何乐而不为?希望你多考虑考虑。”
听完法官悉心疏导、释法明理,谢某朝法官投向感激的目光,而张某也有所动容,朝谢某缓缓开口:“好,我把你当朋友,念在以前我有难你也帮过我,我再相信你一次。”
随后,双方就还款时间达成书面协议:从当月开始每月支付10000元,至付清为止,利息减半,但是谢某若未按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可申请就案款申请执行,谢某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当初,你肯赊账给我,是对我的信任,是我不守诚信,我会分期还给你的,希望我们还是朋友!”谢某在签订调解协议的时候对张某说道。
双方也露出了久违的轻松表情,对承办法官纷纷表示感谢,表示此次调解让他们的欠款有了着落,也让他们的情谊长存。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该案中,原告方已将冬枣交给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方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因被告没有支付价款,原告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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