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被热恋冲昏头脑 一时甜蜜追悔莫及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9月9日被中国人寓意为“长长久久”,中秋节即将花“钱”月下,想必情侣们早已准备好浪漫的花式表白,不过想要甜蜜恋爱,法律知识的学习可少不了。

9月9日被中国人寓意为“长长久久”,中秋节即将花“钱”月下,想必情侣们早已准备好浪漫的花式表白,不过想要甜蜜恋爱,法律知识的学习可少不了。
热恋中的你们是不是也经常发红包、转账或购买礼物表达情谊,增进感情?
当然了,也有不少情侣分手后追要财物,甚至锱铢必较、对簿公堂,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呢?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杨先生与马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均有缔结婚姻的意愿,杨先生先后向马女士通过手机转账8万余元,包括在特殊的节日多次转账“520、1314、666、999”等金额。后因马女士使用杨先生手机发送虚假信息诽谤他人、美容学习费用过高等原因,双方感情破裂。
杨先生:我给你买鞋子花了1126元,买机票900元,都还给我。
马女士:不,这都是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
杨先生:520、1314这样的节日转账高达6800余元是不是应该还给我?
马女士:这是你自愿赠与的,是感情投资,不是我主动跟你要的吧!
杨先生:去西安、广东学习美容花的五万多元,你说过要还的。
马女士:我没有跟你借过学费,你说过,那是赞助我的。
……各种经济往来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杨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这是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应属于婚约财产法律关系。二人已经到订婚程度,且杨先生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如果简单的认定为民间借贷,显然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最终因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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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们别紧张,也不是恋爱期间所有为对方花的钱都无法追回,如果不是自愿赠与对方,情侣间的借贷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只是要保留好借款的书面借据、付款凭证等重要证据。另外,赠与贵重物品比如钻戒、车辆等,实质也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条件,如果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物就缺少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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