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院受理内蒙古第一起“百名红通人员”被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来源:内蒙古高院

文章摘要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嫌疑人白静违法所得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白静实施了贪污犯罪,遵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嫌疑人白静违法所得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白静实施了贪污犯罪,遵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此案。为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公告内容。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间,犯罪嫌疑人白静利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农业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为债权交易平台,先后操纵73支债券进行债券交易,侵吞农业银行、国信证券利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8 819 583.30元。犯罪嫌疑人白静使用违法所得中的部分款项在北京及三亚两地购置了多套房产,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房产9套。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白静实施了贪污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上述查封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没收上述查封财产。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内蒙古自治区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逃匿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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