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随着东京奥运会的开幕,全国人民对体育运动的热情又高涨了起来。运动健儿们在赛场上的每个动作每个姿势都看得人紧张万分,带来这种紧张感的不仅是分数,高强度的比拼与对抗也让观众对运动员的安全捏了一把汗。

前言
随着东京奥运会的开幕,全国人民对体育运动的热情又高涨了起来。运动健儿们在赛场上的每个动作每个姿势都看得人紧张万分,带来这种紧张感的不仅是分数,高强度的比拼与对抗也让观众对运动员的安全捏了一把汗。
且不说奥运会这样的高水平比赛,大家在日常运动或比赛中也难以避免受伤。因参与体育运动受伤导致的侵权赔偿纠纷也很常见,那么共同参与运动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下面让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毛越律师对此的分析~
案例引入
某大学学生社团组织足球赛,A同学与B同学在比赛中发生碰撞,A同学受伤倒地,送往医院后发现其脾脏破裂,只能进行切除。治疗终结后,A同学被评定为七级伤残。A同学将撞到他的B同学及学校告上法庭。
B同学认为双方在赛前并不认识也无仇怨,足球运动本就是对抗激烈的体育运动,发生事故纯属意外,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学校则认为足球赛系学生自发组织,提供场地方也并非学校,学校也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碰撞难以避免,A同学作为大学生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此应有预见,其自愿参加比赛属于自愿承担风险,B同学无伤害故意也无过失,无需承担责任;球赛系学生自发组织,学校及教师未参与,也未提供场地,且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A同学,学校在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虽三方均无过错,但考虑到A同学已终身残疾,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B同学与学校给予A同学一定的经济补偿。
具体分析
看到前面的案例,大家一定都很惊讶,为什么没有过错的两方却仍需要支付补偿金?这是因为本案发生时仅有《侵权责任法》,该法也并未对体育运动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进行规定,法院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判决适当补偿。体育运动是生活的一部分,参加体育运动难免会受到伤害,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参与运动即代表着自愿承担该运动带来的风险。如在参与运动的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参与方支付补偿,显然没有考虑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必然导致人们对于体育运动的恐慌。
基于以上原因,在编撰《民法典》之时,立法者在侵权责任篇中增加了参加运动受害时的归责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如受到伤害应自行承担。只有在共同参与人故意过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追究其侵权责任。拿奥运会来说,女子水球比赛中某国选手在泳池里直接用身体压着我国选手,致使我国选手被压在水里无法上浮,十分痛苦。虽然我们的选手最终赢得了胜利,但比赛中出现这种威胁到运动员人身安全的情况,着实让人揪心,如运动员因此受伤,故意犯规的选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祝福所有的运动健儿赛出风采,平安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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