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必须执行。
也就是说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决定了一个案件的走向。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尤其是无罪辩护案件中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只是面对的合议庭、主审法官。
面对疑难案件或被告人可能是无罪的案件,主审法官为了规避风险等原因,往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官一般也不会告知被告人审委会名单。
甚至,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判决出来前,根本就不知道案件是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
被告人即便知道案件要进入审委会讨论决定,但主审法官拒绝将审委会成员名单告知给被告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由于没有告知被告人审委会委员名单,无法核实审委会委员中有没有任职回避的情况,也无法核实审委会委员与本案当事人有没有其他利害关系,这无疑是剥夺了被告人的回避权、知情权,容易造成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情况,也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关于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审委会成员)名单的告知,一直是刑事审判中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有些法官甚至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明确规定必须要把审委会成员名单告知给被告人。
其实,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法发〔2009〕58号)。
六项规定中的第二项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
该意见第14条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有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7条规定,“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有些法院做的比较好,比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网上直接公示审委会成员名单,如图: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得也很清楚,最主要的是第29条第四项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审判长要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条规定,辩护人可以依照本章申请回避。
从前面这几个规定来看,案件要上报审委会讨论的,不仅应当告知被告人审委会的名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同样应当告知辩护律师。
审委会成员是否应当告知被告人?
作者:刘彦成来源:刘彦成律师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必须执行。 也就是说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决定了一个案件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