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大类,其中汇票具有支付、信用、融资等功能,因具有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优点,在建设工程、货物买卖等民商事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近年因宏观经济下行、房地产行业震荡等客观因素,票据关系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大幅增长,尤其是持票人面对票据逾期的情形,应充分考虑如何行权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1、票据权利与原因债权竞合时持票人如何行权?
商业汇票本质为短期借款,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以建设工程领域为例,房地产开发商、城投平台等企业以发包人身份,与材料供应商、建筑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建筑服务合同,发包人作为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用以支付相应款项,供应商或施工方成为收票人,可以在指定日期要求承兑人实际支付相应的款项。
2016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施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纸质形式及电子形式的可交易票据都应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票交所)集中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
商业汇票收票人除自持到期外,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是贴现和背书转让,或以商票质押贷款、应收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资金融通。
但是,当票据权利与原因债权竞合时,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此问题有明明确规定,持票人可择一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权利人依据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是法律明确支持的,但持票人并非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法律规定明显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即原因行为主张权利。以上两种权利竞合时,持票人可择一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117号指导案例《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对以上观点体现出了明确的支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其他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案例主旨如下: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系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系指当事人间在资金供给或资金补偿方面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票据内容及票据授受行为订立的合同)和票据关系(系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具体区分前述四种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本案中,调解协议关于文峰公司应开具和交付票据的约定,属于票据预约关系范畴,而文峰公司作为债务承担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则属于原因关系范畴。文峰公司如期开具真实、足额、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履行了其票据预约关系层面的义务。
但在原因关系层面,因票据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案涉汇票,不能认定文峰公司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持票人虽有权择一权利主张,但究竟是提起票据之诉,还是基础法律关系之诉,需要综合考量诉讼时效、管辖法院、被告偿付能力、债权有无优先权等多重因素。
以诉讼时效为例,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相较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票据权利的行使更为严格。
若持票人已过票据追偿权期限,尚在债权诉讼时效内的,可以考虑以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其他影响行权选择的因素限于篇幅,不做一一阐述。
2、持票人如何以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虽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持票人有权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但该原因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仍需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
①当事人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消灭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债务人为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基础法律关系中原因债权因票据的交付而消灭。在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构成新旧债并存,因为票据权利的设立使债权人获得了一种新的清偿债权的方法,旧债务并未实际得到清偿,故旧债务并不消灭,必须使债权人就新债务受满足后,旧债务始行消灭。
但当事人如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消灭的,则构成代物清偿,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就消灭,因而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不能行使原因债权。
②持票人应履行交出票据义务
票据是权利与证券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与票据载体的占有是不可分离的,票据上权利的发生、移转、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法律推定占有票据的人享有票据权利。
即享有票据权利,必须占有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实现票据权利,必须交回票据。
故持票人欲实现原因债权,票据需返还给原因债权中的债务人,避免持票人重复获得债权受偿及票据权利。
从法律规定而言,票据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持票人获得清偿的,应当交出汇票。如果持票人不将汇票交给原因债权中的债务人,债务人清偿原因债务后,还将面临清偿票据债务的风险,尤其是在债权人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其次,持票人不将汇票交给债务人也不便于债务人及时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
实践中,在原因债权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判决债务人在履行完毕判决项下的义务后,即成为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追索权或再追索权。但这也可能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加大票据参与者的经营风险。
故在原因债权诉讼中,各地法院在判决票据权利人变更的同时,应同步要求上海票据交易所协助执行,及时更新系统内票据权利信息。
③未将汇票背书转让
《人民法院报》2022年01月13日第07版刊载了重庆高院判决森麒麟轮胎公司诉力帆乘用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渝民终50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力帆乘用车公司向森麒麟轮胎公司签发5张汇票支付部分货款。森麒麟轮胎公司又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现在,森麒麟轮胎公司已不是汇票的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已经处分,不享有票据权利。
案涉汇票未经兑付,即使森麒麟轮胎公司面临最后持票人追索,鉴于森麒麟轮胎公司现并未实际承担责任,也并非案涉票据的最终债务人,在追索过程中也不必然成为实际承担责任人。森麒麟轮胎公司是否实际承担票据责任尚不确定。
森麒麟轮胎公司请求力帆乘用车公司支付与5张汇票相关的255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森麒麟轮胎公司可以待汇票追索事实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故债务人以汇票背书或转让方式向债权人之支付款项后,债权人再次将汇票背书转让后手的,即使后手持票人未实际获得兑付,前手债权人选择原因关系向债务人主张相应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上述案例审理中森麒麟轮胎公司是否实际承担票据责任尚不确定,若森麒麟轮胎公司已向最终持票人实际清偿了债务,且从最后持票人处合法取得汇票,此时已具备交回汇票的条件。此时森麒麟轮胎公司再以原因关系向前手债务人主张债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3、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面临票据逾期情形时,基于票据权利或原因债权起诉需综合研判案件基础条件,行权方式之优劣并无定论。
持票人应在考虑各种因素对最终债权实现的影响后,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最大化程度保障其自身合法利益。
参考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11期,第4-7页
《人民法院报》2022年01月13日第07版
汇票逾期怎么办?择优选取诉讼策略是关键!
作者:韩佳衡来源:平行线律师团队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大类,其中汇票具有支付、信用、融资等功能,因具有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优点,在建设工程、货物买卖等民商事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