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受审!迭部县法院“云”审理一起“帮信罪”案件

来源: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11月10日,迭部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东通过互联网法庭成功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

11月10日,迭部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东通过互联网法庭成功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
案件回顾
本案中13名被告人通过不同的分工实施犯罪,其中魏某等人组建专门操作卡主提供的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转移非法所得的团队;余某等人组建专门接送提供银行卡的卡主的团队;吴某等人通过网络或他人介绍专门出租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
经审理查明,上述被告人在犯罪时分工协作,通过卡主名下的11张银行卡帮助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流水资金高达1500余万元,其中查实本案40名被害人被骗的部分资金290余万元。
庭审经过
因本案13名被告人分别在福建、各县市看守所、本院等7个不同的地方,为保证防疫、庭审等工作顺利进行,迭部县人民法院制定了审判预案,对审理工作、后勤保障、疫情防控等方面进行了周密安排。庭审过程中信号稳定,庭审画面清晰、流畅。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当庭宣判,对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设的罪名,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都涉及哪些行为?
比如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电信诈骗罪犯提供技术支持、拉人进微信群、出售或者租借自己的社交账号等等。
哪些情形会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
构成帮信罪有个大前提,一定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就算以“不知情”辩解,法官也将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等予以综合认定。
法官提醒
在许多“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他们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本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便不会触及法律。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的数量和转账金额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因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个人信息,冗余账户及时注销避免被非法利用。同时也应坚决守好法律底线,切莫为贪图蝇头小利而转借、转租、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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