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仅仅是周五,也是盗(hù)墓(bǎo)笔记更新的日子,那么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盗(shàng)墓(jiāo)笔(guó)记(jiā)的事儿。
看了几集“护宝笔记”,除了五毛特效,导演所希望传递给大家的文物保护理念——“上交国家”也一定深入人心。与剧里小哥主动上交国家不同的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交或不交的纠纷。


看来事实是→捡到文物后国家就会上门收缴。“一站式上门服务”还真是方便~
那么在捡(挖)到文物或者埋藏在地下的物品时,我们应该怎么做。
挖 到 文 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这条法律条文明确了我国境内文物的归属问题,通俗的说,你在房前屋后挖出的物品如果经鉴定属于文物,那么它自然而然就是属于国家的。
挖到文物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 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你可以做的:
1、保护现场
2、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
禁止行为: 哄抢 私分 藏匿
不 交 的 后 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由法律规定我们可知:隐匿或拒不上交文物;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五千以上至五万以下的罚款。
若挖出的是乌木这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物品会怎么样
以上新闻报道的案例结果大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能够证明埋藏物 隐藏物所有权的发现人,而且法律规定可以个人所有的,是保护其所有权的。若无法证明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属,则其归国家所有。若挖出埋藏物、隐藏物属于国家的,根据《民法通则》79条,接收单位应当对发现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好啦,科普过法律知识,小编要把这篇文章上交国家了~大家积极转发一起作上交国家的根正描红好少年~~
“护宝”笔记与“乌木之争”
作者: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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