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支持降低刑责年龄,不如反省一下到底是谁在助纣为虐?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与其支持降低刑责年龄,不如反省一下到底是谁在助纣为虐? 根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与其支持降低刑责年龄,不如反省一下到底是谁在助纣为虐?
根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将不会受到任何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犯罪事件在社会新闻频繁出现,社会言论也越来越激烈。
社会各方人士通过新闻媒体看到很多未满14周岁的人进行残忍的暴力犯罪,却因其未满刑责年龄,根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实在是为受害者感到深深的不公平,他们看着近几年频频发生的类似案件,触目惊心,法律好似成为保护他们的武器,为此,他们强烈呼唤支持降低刑责年龄。
法律人为法发声
看待一件事情不是用感性的眼光就能得出很好的结论。
首先,从刑法入刑标准来说,刑法的入刑标准是经过详细统计和参考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年龄区分标准确定了现在的年龄划分线。因此在刑法划分年龄时已充分考虑到犯罪发生机率在哪些年龄段表现比较常态。
再者,从社会防控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不理性的。看到近期会发生些10-13周岁的孩子犯罪就要降到10岁,那如果往后出现了10岁以下的孩子犯罪,是不是又要进行修改?
无可置否,按照这样的不稳定思路,没有一个标准,没有一个底线,将会超出可控制性,也难以具有操作性。
另外,从刑法角度来说,虽然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但是一个10周岁的孩子关进监狱关押几十年,得不到教育和学习,刑满出来将会与社会脱轨,难以恢复他的前途和未来。
综上所述,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解决的,重点是教育。
与其支持降低刑责年龄,不如反省一下到底是谁在助纣为虐?
是法律的问题?是不负责任的家庭教育?是不到位的学校教育?
还是各种各样严重的社会问题?
法律条文是死的,政府、社会以及在呼唤公平的社会各方人士,真正能够扭转局面的只有你们,由自身做起,普及教育,重视教育才是你们最该做的。
小孩子学习能力强,模仿能力也强,一个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家里的教育和影响。
根据目前的统计,留守儿童越来越多,得不到教育的也越来越严重。家里面没有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学习方面也没有法制教育。这些小孩子做出的行为根本连自己都不知道已经属于犯罪的。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观的错位”与“法制意识的淡薄”。
学校一方面从“功利”的层面教育孩子,以致他们对“人”的基本品格观念淡薄,更加自私自利,注重功利;另一方面也没有给未成年学生建立一种“法”的意识,没有“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当一个人的“私心”与“私欲”得到无限膨胀,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很容易就构成犯罪。
从小,未成年学生就没有法律的意识,家庭和学校对于法制的教育,不能仅仅为一种“抽象”,一个“希望”,而是应该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细节中,包括言行举止,让“法”的种子在未成年学生心中发芽成长,先从“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法的意识!这样,当一个人清楚知道作为一个人,一个“公民”,他的“自由与限制”在哪里,他还会轻易走上犯罪的不归路吗?
“人”与“法”的概念不应只挂在表面,而应该深入人心,渗入到每一个日常行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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