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解读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并宣布《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并宣布《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高空抛物”的解读。
一、《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变化
(一)法条变化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法条分析
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民法典》规定居民禁止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彻底明确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使该行为既可以从道德层面上被谴责,也可以在法律层面得到约束。同时,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者除了应承担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不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在给予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进行追偿。这一改动免去了无辜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从社会效果上来说相对较好。
第三,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即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对建筑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新增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高空抛物最大的问题在于难以确定侵权人。受害人由于欠缺调查权限,举证能力有限,导致维权困难。根据杨立新学者的观点,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认定规则。
二、实务操作建议
(一)建筑管理人角度
1.做好高空抛物的防范宣传;
2.可以在小区内安装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行为,起到威慑以及取证的作用;
3.安装防护网;
4.定期对建筑物外墙等部分进行维修,可以防范于未然;
5.可以购买公共责任保险,从而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二)受害人角度
1.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或寻找物业,借助他们来获取相关证据;
2.假如发现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建筑管理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安装监控等,受害人可以因此要求建筑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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