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与福建省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吉林某公司提供施工原料,福建某公司支付原料款。合同生效后,吉林某公司依约交货,但福建某公司却迟迟未支付原料款,无奈吉林某公司依法将其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但判决生效后,福建某公司仍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速执团队在接到吉林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提示书》和《自动履行激励告知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限制高消费的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但被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履行,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存在暂时性的困难,希望法院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主动申报了公司的合同和等待回款的账户供法院查封。办案人综合研判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后,向申请执行人吉林某公司进行了释明,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一个月后,被执行人打来电话:“法官,我账户里的钱够了,可以扣划了!”经过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已足够本案的执行标的,执行法官立即进行了线上扣划,并加速进行线下审批放款流程,用最快的速度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欠款还清后,执行法官及时发出结案通知书,帮助企业加快修复社会信用。
一直以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快速执行、多措并举的执行理念,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下一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将积极能动履职,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为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法官说法
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提示书》和《自动履行激励告知书》,践行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虽然遇到暂时性的经营困难,但能够信守承诺,主动向法院申报回款情况,为自己争取到了宽松的执行环境,也有利于自身信用的恢复。
“法官,账户里的钱够了,可以扣划了!”
作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与福建省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吉林某公司提供施工原料,福建某公司支付原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