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月14日,人民银行就《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月14日,人民银行就《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和优化信贷结构,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持票企业提供贴现融资、商业银行之间转贴现交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再贴现融资,对支持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样化,部分票据的功能和性质发生变化,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办法》对承兑和贴现的管理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根据票据业务发展变化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现决定修订完善《办法》,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资质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稿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承兑、贴现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符合监管要求。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
三是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企业、财务公司、银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的,不得开展票据业务。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超出承兑限额和付款期限、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逾期兑付、无真实交易关系承兑贴现、欺诈骗取承兑贴现、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次修订的重大影响及意义
(一)《办法》新增两项银行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规模上限限制指标。
《办法》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2021年11月末银行业机构的总资产的15%,对于票据业务占比较高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该规定可能对银票承兑规模的上限形成限制。
(二)《办法》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商业汇票期限的历次修订变化
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曾要求“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009年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将电子商业汇票的期限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1年”。
2021年拟发布的《办法》指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本次商业汇票期限修订的意义
2020年7月,国务院曾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条例》要求“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条例》要求“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配合上述《条例》,改善营商大环境,2021年5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研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减轻企业占款压力”。本次修订对该项政策开展提供了良好环境,进一步保护中小企业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