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不再以耕地为生,纷纷踏上了进城打工的道路。但由于农民工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维权意识不强,在遇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时往往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其中出现此类问题最为严重的还属建筑行业。
尤其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现象频出。部分总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不进行工程建设而是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也可能再度将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在层层转包、分包或挂靠施工后,最后的实际施工人可能是既无资质又无资金支付能力的单位或包工头,农民工工资难以保障。
现本文从农民工角度出发,分析在建工领域农民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0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规
2019年12月30日,为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制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02 农民工该向谁讨要工资?
现结合《条例》规定对欠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逐一解答:
(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答:由发包人在未结算的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工程被转包、分包后,转包单位、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总承包单位清偿后可向转包、分包单位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答: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四)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非法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由施工单位即被挂靠人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和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人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当农民工遇到欠薪问题时可以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层层追偿。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作者:康律师来源:元仁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不再以耕地为生,纷纷踏上了进城打工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