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了也不一定是你的!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因车辆过户手续简便,实践中并不需要车主本人到场或者提供授权委托就可以办理车辆过户。

【导读】因车辆过户手续简便,实践中并不需要车主本人到场或者提供授权委托就可以办理车辆过户。然而,在车主本人未能亲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买车人应注意审查卖车人是否有权处分车辆,不要错以为车辆只要能过户就能避免法律风险,万事大吉!
【基本案情】
原告赵林凯与被告刘佳诺贝尔于2013年6月开始同居,于201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9日,原告在河北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85800元购买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2014年7月20日,被告刘佳诺贝尔与第三人李建强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书》,签订协议时,其给李建强出示了其与原告登记结婚证明和关于车辆的销售发票、行驶证等相关信息。当日,其将车辆交付给第三人李建强,同时收到李建强支付的车辆转让款6万元。2014年7月21日,第三人李建强与被告宋畅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以7.2万的价格将上述车辆转让给宋畅,双方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并将车辆的登记手续由原告赵林凯办到了被告宋畅名下。另查,第三人李建强主要从事二手车交易,现宋畅已将上述车辆退还给李建强,并将车辆转让款要回。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并过户到原告名下。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做出了终审判决。
赵林凯购买诉争车辆日期早于结婚登记日期,且车辆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刘佳诺贝尔未提供证据证实参与购车行为,故赵林凯因买卖行为取得车辆所有权。刘佳诺贝尔向李建强出售车辆时,仅出示了结婚证、赵林凯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供赵林凯的授权手续及身份证原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李建强作为二手车经销人员,在购买车辆时应当注意到购车发票出票日期明显早于结婚登记日期,刘佳诺贝尔并非车辆所有权人。李建强在明知刘佳诺贝尔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且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仍购买车辆,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取得诉争车辆的所有权。故原审判决认定李建强取得车辆时主观上存在善意有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原物,故赵林凯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李建强需将车辆返还赵林凯,刘佳诺贝尔将购车款返还李建强。
【实务要点】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未得到权利人追认和同意,原所有权人可追回车辆。
案例索引: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0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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