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正裁判支持行政机关 依法取缔“三无”船舶

来源:北海海事法院

文章摘要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是保障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鱼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是保障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鱼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法律虽有明确规定,有人却以身试法,最终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自食其果。
2019年6月18日,北海海事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渔“三无”船舶在禁渔区内违法电鱼行政案件,依法判决驳回邝某的无理诉求。涉渔“三无”船舶不仅损害了合法渔民的生产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历来是海洋渔业执法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该案的依法裁决和公开宣判,充分体现了海事法院为渔政执法部门取缔“三无”船舶的决心提供坚强的司法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9日晚,邝某驾驶渔船在N21°32',E108°45'海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生产时,被钦州市渔政管理中心站(以下简称“渔政站”)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渔政执法人员查明邝某的渔船属于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邝某捕鱼作业的海域属于南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且邝某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违反了渔业法规定,于是,当场扣押案涉渔船和电鱼设备、渔获物。随后,渔政站对邝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案涉渔船、电鱼设备及渔获物(后作放生处理)。之后,邝某擅自将已作罚没处理的案涉渔船偷偷地驶离扣押停泊点。事后,渔政站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邝某刑事拘留,继而执行逮捕,羁押至今。邝某在看守所内委托律师于今年2月28日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处罚畸重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渔政站的行政处罚决定。

北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邝某驾驶“三无”船舶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渔政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邝某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邝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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