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还是欠条,二者有何不同?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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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67 ■槐荫法院:借条还是欠条,二者有何不同? 唐某持《欠款证明》一份,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鲁法案例【2023】667
■槐荫法院:借条还是欠条,二者有何不同?
唐某持《欠款证明》一份,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欠款证明》载明:因A公司薛某自繁育小麦品种使用B公司唐某包装发到某地导致小麦大面积死亡,造成农户损失,共计2900多亩,经多方协商,赔偿农户80万,因A公司薛某当时资金不足,借用唐某30万元整(唐某委托张某直接打款给受损失的农户),由张某打入28万,唐某打入2万,共计30万。出借人:唐某,借款人2019年4月25日,欠款人签字处有“薛某”字样,该字样上有捺印一枚。唐某提交案外人张某的银行流水一宗,拟证实唐某的配偶张某的转账情况。薛某辩称,该《欠款证明》系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捺印后,唐某打印了欠款证明的内容,且该《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陈述在两张空白纸张上签名并按捺了手印,并没有在打印名字的纸张上按捺过手印。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主张在有打印名字的纸张上按捺手印的行为系酒后行为,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由于被告两次陈述并不一致,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证明力大小的规则,本院对于原告唐某的陈述予以采信。
关于《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及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从欠款证明出具的时间来看,该证明出具于双方因赔偿他人种子损失而出具,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此外,根据被告薛某向原告唐某出具的《欠款证明》中载明了“出借人”、“借用”等字样,应当认定该“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为借条,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唐某可随时向被告薛某主张权利。综上,原告唐某要求被告薛某支付欠款3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薛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作出后,薛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鲁法经验
■潍坊中院:“小法庭”办理“大民生”
“法庭帮咱们快速解决了纠纷,减少了损失,这就是对咱们老百姓最大的帮助!”今年9月8日,在昌乐县人民法院鄌郚法庭,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当事人刘某某拿到了期待已久的吉他销售款。而这只是鄌郚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多元解纷的一个缩影。
鄌郚镇位于昌乐县西南部,现有吉他及相关配套企业108家,全链条从业人员8000余人,总产值达10亿元,每年的电吉他产量占全国产量的三分之一,远销欧美、韩日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誉为用声音征服世界的“吉他小镇”。
近年来,鄌郚法庭全力打造“吉他”特色法庭,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创建“盛鄌·郚安”党建品牌,紧扣地域产业特点,主动对接吉他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法官工作室,把服务电声乐器产业发展壮大作为重中之重。
法庭与辖区20余家企业建立联络机制,每月至少走访一次,提供法律服务,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帮助梳理吉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合同等方面的潜在风险,把好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关口,为企业发展消除后顾之忧,成为护航吉他产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力量。
“这几年,法庭对我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减少矛盾纠纷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议,我们签订的合同、出具的票据更加规范,有效规避了很多法律风险。”镇乐器产业发展中心党支部书记玄海云说。

■淄博中院:淄博高新区法院“四个一”调解劳动争议纠纷
“谢谢法官和调解员,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近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李某向该院表示感谢。
据了解,李某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后双方发生争议,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李某诉至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白丽娜详细了解案件、查阅证据材料,为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我们迅速联系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初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一时无法达成令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调解员卢振刚说。白丽娜与调解员一起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进一步的调解,向双方当事人再次陈述利害关系、释明权利义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事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企业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白丽娜说,原告诉求多、双方争议大、调解难度大一直是处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瓶颈,法院不能仅仅抱着案结事了的态度,要更深入地了解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实际情况,了解双方诉求,为劳动者争取应得利益的最大化,也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司法帮助。
■威海法院:开展涉民生、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凌晨执行行动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12月5日凌晨,在市政协委员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威海法院开展涉民生、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凌晨执行行动。
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干警整装待发,按照既定行动方案奔赴执行一线战场。
欠债必还、赖账必执。在本次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耐心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劝诫其尽快履行义务,部分被执行人认识到抗拒执行的错误及法律后果,当场履行了义务。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现场达成了和解协议。
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们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摸排被执行人踪迹,突击奔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工作地,对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执行干警果断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全市法院共拘传、拘留49人,约谈15人,执行和解及到位金额334万余元。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668
■兰陵法院:房屋租赁未到期,承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约?
2013年2月,陈某与兰陵县某市场开发公司签订定房协议,购买了涉案沿街商铺。2021年5月10日,陈某将沿街商铺租赁给李某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租赁费35000元/年,每年支付一次。随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首年租赁费35000元。2022年1月20日,兰陵县某市场开发公司在涉案商铺张贴《通知》,称因陈某未足额缴纳购房款,商铺将被收回,并对涉案商铺上锁。李某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将陈某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关于租赁合同是否解除,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022年1月20日,兰陵县某市场开发公司将涉案房屋上锁,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案外人兰陵县某市场开发公司协商未成,已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庭审中,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因此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应为2022年4月16日,即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合同解除后,被告陈某应返还原告李某未使用期间的租赁费,即自2022年4月16日至合同到期日2022年5月9日,共计23天的租赁费2205.47元(35000元÷365天×23天)。
法院依法判决租赁合同解除,被告陈某返还租赁费2205.47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鲁法案例【2023】669
■聊城中院:警惕!慎防冒充银行客服诈骗!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仇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雇佣李某某等人在河南、山西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冒充中国农业银行等单位客服的诈骗短信29989条。被害人收到诈骗短信后,点击短信中的链接,按照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姓名、银行卡密码等信息,郭某某、仇某某在后台根据被害人输入的相关信息将被害人银行卡内款项32717元转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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