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涉及危险废物生产单位的合规管理意见时,首要考虑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危险废物的处理和管理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更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探讨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应该如何规范管理废物产生、处理和处置过程,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促进绿色环保生产的发展。通过加强合规管理,危险废物生产单位能够有效减少环境风险,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环保责任的双赢局面。
国家层面对危废处置的监管逐渐严苛
近年来,国家层面对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管确实逐渐变得更加严苛。这种变化主要受到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社会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不断增加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国家可以有效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和公共健康的威胁,推动企业加强管理和技术创新,促进清洁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地方高度重视危废处置的环保工作
以榆林市为例,榆林市作为陕西省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近年来高度重视危险废物处置的环保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废物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市政府通过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政策,督促企业规范生产以及合规处置危险废物。
同时,榆林市还致力于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在废物处置过程中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风险,着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危废生产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及建议
一、危废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医疗卫生、矿山开采等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
首先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一部分,其次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的特性常见有五种,分别为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企业需要根据国家危废名录,鉴别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危险废物以及种类;国家危废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因此企业应当定时筛查,确保企业实际情况与名录动态调整情况吻合。
二、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文件等相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为减少风险并合规操作,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应该积极申请并取得相关证件,确保废物排放和处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做不仅能够保证企业的合法运营,也能够保障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安全。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其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信息。
三、依法加强危废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建设,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相关制度进行危废的管理
依法加强企业危废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建设是确保企业合法运营、保护环境、公众健康和安全、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危废管理符合法律要求和最佳实践,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出于以下几个方面,危险废物生产单位需依法加强企业危废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建设,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相关制度进行危废管理:
法律合规方面,依法建立和实施企业危废管理制度,能够确保企业各项活动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可能的违法行为和法律风险。
环境保护方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潜在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加强危废管理能够减少废物排放、控制废物处理过程中的风险,有助于保护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
公众健康方面,危险废物排放和处理不当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建立健全的危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废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提高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企业形象和声誉方面,加强危废管理制度的建设表明企业具备良好的环境管理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吸引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
持续发展方面,规范危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合规管理还有助于创新技术和工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还将涉及环境污染犯罪。
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危险废物的贮存,加强管理,确保废物安全、环境友好,并履行其社会责任。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废物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并确保企业与法律法规的合规性。主要包括对于贮存设施的选择、容器的材质、密封性和强度要求等。贮存场所需要有防火、防爆、通风等设施,以确保废物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的储存条件要求。
对危险废物还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于辨识和管理。同时,危险废物需要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材料进行封装,防止废物泄漏和污染的分类、标识和包装要求。
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管理台账,有助于企业了解、掌握危险废物的实际情况,规范管理流程,确保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保证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并有助于企业对废物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提高监管效率,确保企业行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也有助于企业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六、转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须经审批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审批程序,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可确保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保性,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此,在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过程中,企业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积极配合审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转移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和措施。
七、在危废第三方治理中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事前资质审核、事中转运联单管理及事后危废去向跟踪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模式。这一模式旨在推动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产业化,同时也促进了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它代表了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将工业污染治理从“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为“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理念。
第三方治理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方式,它使得环境服务公司可以提供专业的技术和服务,有助于更加高效地处理污染问题。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如何选择第三方机构并降低风险成为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企业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力度,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重点确认是否存在发证机关主体不适格,持证主体不一致,经营方式、类别、规模缺失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等问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事后,建议企业还应当尽可能跟踪危险废物最终去向,确保危废最终处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有效避免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随便交由第三方处置,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企业被停业、关闭,企业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而关于“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处置”这类违法行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的心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增了“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对于行政违法行为都要调查认定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或主观过失。主观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法》的解读,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不需要行政机关去一一查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况。
但也有部分法律条款明确,将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的心态作为违法构成要件之一。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是明确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主观故意的心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来看,属于禁止性规范,确立了提供或委托危险废物时要尽到“事前查验”的法定注意义务,即行为人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前,有认真审查的义务,必须认真查明对方是否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是否具备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对于产废单位而言更是如此。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未“验明正身”,便提供或委托了危险废物,或者明知对方无经营许可证或虽有经营许可证但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类别不属于其经营许可类别范围内而仍向对方提供或委托的,均可构成违法行为。在处罚该类违法行为时,生态环境部门不用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心态,而是着重看行为人是否审查了接受方的危废经营许可证,是否办理了合法合规的委托手续。
八、建立环保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企业应明确环保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制定相应的泄漏应急处置方案,包括应对措施、防止扩散措施、清理和处置方案等。明确环保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配备,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调动和应用。定期组织环保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意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做出正确反应。
建立环保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危险废物生产企业应对紧急情况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企业对突发环保事故的应对能力,降低事故对环境和企业造成的损失。因此,企业应该认真制定和实施环保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环保事故。
九、危险废物处理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因危废管理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几乎涵盖了法律责任的所有类别,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为赔偿损失,具体包括赔偿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行政责任主要为受到警告、命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危废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主要为因涉事主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违法委托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处置危废而构成污染环境罪或其共犯而受到刑事处罚。
总结
在全面理解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合规管理的基础上,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高度重视合规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全员的合规意识。与此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获取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信息,保持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只有做好合规管理工作,企业才能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稳定并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危废生产单位合规管理意见
作者:黎莹 张冰荷来源:稼轩律师事务所

前言 当涉及危险废物生产单位的合规管理意见时,首要考虑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危险废物的处理和管理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更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